刘晴晴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0)
恢复原状,指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前的功能和状态。 我国现行民法及其实践中,关于恢复原状的适用多是其狭义上的含义,即财产的恢复。[1]但环境利益不能简单归结为财产权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简单粗暴的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全面、不科学、不合理之处。 在此基础上,梳理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现状、法律依据,反思其存在的理论和逻辑,规制其适用限度。
为了解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现状,梳理判决书得表1、2:

表1 恢复原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情况①

表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恢复原状诉讼请求的情况②
恢复原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范围狭窄。从表1 可知,2016 年至2020 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恢复原状的案件仅占34%,由表2 可知,涉及恢复原状案件中,法院支持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仅占25%。 究其原因,一方面,能够完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的, 仅限于损害范围固定、损害内容较小的环境损害。 因环境本身原有功能和原始状态难以确定,加上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性,对于损害边界不清、损害范围较大环境损害,要求损害者恢复原状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2]另一方面,因生态环境致害范围难定、程度难量,法院往往会因环境损害无法证明、 损害结果无法鉴定等理由,驳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