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 格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轻微暴力行为,也被称为一般殴打行为,并非刑法中的特有概念,意指行为人以一般殴打意图针对他人人身实施的通常情况下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其多发生于因日常琐事而产生争执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基于一定程度的情绪失控所实施的“推搡”“拉扯”“互殴”“拳击”等暴力程度较低的肢体冲突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轻微暴力行为,应当采取主客观综合认定标准,既要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打击力度、部位等方面来推定行为的暴力程度,又要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本研究以下论述都基于已经明确某一行为属于轻微暴力行为的前提而展开。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之所以会产生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难题,原因在于该类案件手段行为轻微却导致死亡结果,因而在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罪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三种定性结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其中,无罪判决所占比例较小,多数判决肯定行为人构罪。近年来,对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倾向逐渐表现出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过失致人死亡罪偏斜,法院判决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从轻态势。进一步分析司法判决可知,有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常常着眼于该类案件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分析和论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根据不同的主观罪过类型得出前述三种不同结论[1],仅有少数判决涉及对行为暴力程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