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托运人的认定

2021-01-16 02:30:53邱博文李永涛
世界海运 2021年5期

邱博文 李永涛

一、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中处罚对象认定的不确定性

1.处罚案例

2021年1月,天津北疆海事局检查发现某票危险货物(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本案例中简称“危险化学品”)被夹藏在普通货物中进行订舱托运,存在谎报匿报嫌疑。经进一步调查,该票货物为马绍尔群岛某公司(货主,以下简称“马绍尔公司”)委托宁波某货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订舱托运,并在其出具的订舱委托书中列出了该票货物名称“粘合剂”,宁波公司委托天津某货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订舱托运,并在其出具的订舱委托书中列出了该票货物名称“粘合剂”,但是天津公司在向某船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进行订舱托运时,所提交的订舱申请信息中未列出该票货物名称“粘合剂”,并在船公司确认舱位以后未以任何形式提交修改订舱信息的申请,即天津公司在向船公司进行订舱托运时未告知所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含有危险化学品。

2.存在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确定具体处罚对象时,该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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