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技术在破获疑难案件中的应用启示

2021-01-20 11:17谢祥龙廖宏亮陈海棠张清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测试人员李某嫌疑人

谢祥龙,廖宏亮,陈海棠,张清泉

(广州市公安局 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侦查五大队,广东 广州510430)

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作为一门刑事技术,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借助个体心理生理活动记录仪器设备,记录、测量、分析受测人对相应问题刺激触发的心理生理反应,并结合对受测人行为的观察分析,对受测人与被调查事件关系作出综合判断的一门应用技术[1]。心理测试技术在疑难案件的办理中不仅能够甄别犯罪嫌疑人,还能够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为刑事侦查提供新的有价值的方向。例如,心理测试技术中紧张峰测试法的依据为:如果被测人是真正的罪犯或者事件直接参与者,那么他对事件的发生过程和细节应该有、或者说肯定有比较深刻的认知,因而可用这种测试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探索性的测试,以获取更多的破案线索[2]。心理测试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用于寻找物证,进而破获疑难案件。广州市公安局测审工作室在实际运用中不局限于用心理测试技术“找物”,而且还转换思路,创新工作方法,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寻找同案犯,从而破获了多起积压多年的疑难案件。本文选取其中的两起抢车杀人案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对同行有所借鉴,借以共同探讨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

一、案例资料

(一)案例1:抢劫摩托车杀人案

2005 年6 月某日,某市发生了一宗针对摩托车司机的抢车杀人恶性案件,一名摩托车司机被害。犯罪现场缺乏有价值的线索,该案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有从现场遗留下的几滴血迹中提取到的两名男子的DNA,这两名男子的DNA当年并未比中相应的犯罪嫌疑人。该案由于缺少有效的线索,沉积在刑警大队11年未能侦破。

2016 年10 月,该案的侦办工作出现转机,案发现场提取的DNA 在系统中比对出了一湖南籍犯罪嫌疑人贺某。贺某到案后,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贺某具备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多次跟办案人员提出“你们是不是根据DNA比对找到我”的疑问,表明该案为有预谋犯罪。抢车杀人现场地处偏僻,凌晨作案,没有目击证人,搭客摩托车行驶轨迹全程无监控设备可供查询,遗留在现场的罪证、痕迹少,证据相当单薄。结合狱侦反映,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贺某,载客摩托车具有开放属性,不能确定案发现场DNA为凶手所留的唯一性,只要供述和辩解不反复,将为其进行无罪辩护。审讯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非常恶劣,拒不承认有参与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甚至不承认来过某市,审讯人员久审不下,再加上外调工作毫无进展,该案的侦破工作陷入困境。

(二)案例2:抢劫出租车杀人案

2001 年9 月某日,某市一小院出租屋内发现一具腐败男尸。死者已死亡多日,身体多处中刀。现场勘查过程中,警方在出租屋内提取到红色尼龙绳一段、黄色封口胶纸一卷,疑是案犯所留。经痕迹检验鉴定,在封口胶纸上提取到一枚指纹。受当年技术和各方面客观因素影响,侦查指向都未能有效确认,只能推断:该案应为有预谋的抢车杀人犯罪,杀人现场为屋院内,没有直接目击证人,作案时间不能有效确定,不能确认租户信息,出租车行驶轨迹全程无监控设备可供查证,持续几天大雨将现场罪证、痕迹冲洗得干干净净。在没有其他侦查方向和思路的情况下,该案沉积在刑警大队18年未有进展。2019年4月,该案发生转机,遗留在现场封口胶纸上的指纹,比中在某监狱服刑的前科人员李某。李某到案后,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否认在案发时间来过某市,更没有参与抢劫杀人。由于缺少证据支撑,该案侦办陷入了僵局。

二、测试经过

(一)案例1测试经过

1.案情研判,制定测试方案

测试前测审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案情研判工作。通过前期的证据收集和研判基本可以确定应该是两人以上作案,因该案仅有犯罪嫌疑人贺某一人到案,且到案后一直拒绝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审讯难度非常大,不宜硬碰硬地进行审讯,而应从其同案犯入手,尝试寻找到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测试人员据此制定了测试方案:首选测试犯罪嫌疑人贺某是否参与了此案,如果其参与了此案,则可以尝试去寻找另一名同案犯。在明确锁定并抓获另一名同案犯的情况下,分别对两人进行审讯,以其同案犯为突破口,从而降低审讯难度,还原案件事实。

2.精心施测,锁定同案犯

正式测试前,测试人员通过闲聊的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测前谈话,向贺某讲解心理测试的原理,系统地了解了贺某的个人成长经历和性格特征,营造了良好的测试氛围。随后测审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编题,灵活运用了准绳测试法、激励测试法、紧张峰测试(测试题目见表1)等测试方法,确定贺某确实参与了作案,有一名同案犯。根据这一明确的测试结论,测试人员开始尝试如何精准锁定贺某的同案犯。测试人员充分利用测前谈话收集到的贺某有关资料,分析其人际关系状况,从其老乡、同学、姓氏等多个层面分层筛选同案犯,测出同案犯是他的初中同学。

仅仅测出同案犯是初中同学还远远不够。测试人员推测他们当年一起作案,关系应该不一般,案发后可能会保持通信联系,于是测审人员把贺某手机通讯录上的联系人进行分类,按姓氏进行编题测试(测试题目见表1)。测试中发现贺某在同案犯是姓“欧阳”的问题上反应强烈,表明该问题的测试结论为贺某的同案犯为其初中同学,姓“欧阳”。在此明确方向指导下,刑警大队迅速锁定了另一犯罪嫌疑人——贺某的初中同学欧阳某。

3.以测导侦,案件告破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欧阳某在某市被抓获,当即承认2005 年6 月某日伙同贺某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及案情所有细节,至此,该案已办成即使贺某不交代也不影响该案事实认定的铁案(此时犯罪嫌疑人贺某仍然拒不认罪)。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案例2测试经过

1.案情研判,制定测试方案

测试人员分析案情认为,该案应为有预谋的团伙作案,目前仅有嫌疑人李某到案且拒不交代,虽然现场在封口胶带上提取到他的单枚指纹,但封口胶既未使用,又是移动物体,在没有犯罪嫌疑人李某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该证据无法证明其就是这起抢车杀人案的案犯。结合以往成功经验,测试人员决定采取迂回包抄方法,制定了如下测试审讯方案:先测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作案,后测其是否有同案犯,若有同案犯,则将其挖出,再对其进行攻审。

2.精心施测,锁定同案犯

测前谈话后,测试人员结合案例1 的成功经验和测试情况编制测试题目(测试题目见表2)对李某进行了系统测试。准绳测试未通过,李某明显参与了这起案件。紧张峰测试中,李某在“你知道这案件是谁干的吗”“你看见了案发的整个过程吗”“这案件是你干的吗”等主题问题上明显撒谎,而且在作案工具、被抢物品、案发位置等只有嫌疑人才知道的案情情节问题上也反应强烈。对于该案“是1(或2、3、4、5)个人干的吗”这些我们尚不掌握的案情情节问题,李某在“是2 个人干的”问题上反应强烈。测试结论表明,李某参与了此案,另有一名同案犯。

按照预定测审方案,我们首先排查测试其同案犯是否为其亲戚、朋友、老乡、同学等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发现其对“是你老乡吗”的问题反应强烈。然后我们经过诸多探索性问题的测试,发现其在“你手机通讯录上有同案犯的名字吗”的问题上反应强烈,表明李某通讯录上有同案犯名字。根据这一结论,我们决定采用逐步逼近的测审思路对李某手机通讯录中的近千个姓名进行筛查。我们对其通讯录中的姓氏分批分次进行测试,发现其在“同案犯是姓徐吗”的问题上反应强烈。最后,我们把其通讯录上十多个姓徐的老乡的名字,全部提取出来编成题目进行测试,发现每次提到徐某某的名字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有强烈的反应。

3.以测导侦,案件告破

上述测试表明李某的同案犯极有可能是其老乡徐某某。我们将测审过程和结论反馈给刑警大队,给予其明确的侦查方向,以测导侦。根据上述测试结论的精确指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某市被抓获。抓捕当天徐某某就对其伙同李某于2001 年抢劫车辆并杀害叶某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此,沉积近20年的抢车杀人疑难案件成功告破。

表1 贺某的同案犯测试题目

三、心理测试寻找同案犯破获疑难案件的启示

梳理这两起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寻找同案犯的成功案例,可以发现,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不应局限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增加嫌疑人心理压力以促使其供述进而提供侦查方向(如寻找到关键物证)等传统应用,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大胆探索、灵活运用,创造性地将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寻找同案犯、破获疑难案件中。

(一)寻找同案犯需要充分挖掘到案嫌疑人的价值

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基于现有的证据(如DNA、指纹、监控等痕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没有找到,且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则案件侦破的突破口就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有些案件虽然明确了寻找同案犯共犯的侦查方向,但由于现有线索不足,寻找同案犯的希望也只能寄托于到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要有人就能测试”,这是心理测试技术相对于传统刑事侦查技术的优势。与其他刑事技术对“物”的鉴定不同,心理测试技术是通过对“人”的测试获取信息,具有其他刑事技术不可代替的应用价值。受此启发,我们可以利用心理测试技术充分挖掘嫌疑人“人”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寻找“物”,也可以尝试通过“人”找“人”。案例中的找同案犯只是找“人”的一种成功尝试。针对这类案件,测试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案情分析进行合理推理,试探性地测试到案的嫌疑人有没有同案犯、同案犯的姓氏、同案犯的具体名字,如果测试到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同案犯的某些问题上反应强烈,则可以初步判定同案犯身份。侦查人员可根据这一线索调整侦查方向,结合犯罪情报分析和研判锁定同案犯,最终通过同案犯的交代还原犯罪事实,从而成功破获案件。

此外,与传统侦查方式相比,心理测试技术在以“人”找“人”过程中的高效和精准尤为突出。以本文中的疑难案件侦破为例,若采用传统的侦查方法,通过排查到案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寻找同案犯,则如同大海捞针,工作量大、效率低;而采用心理测试技术先测有无同案犯,再测同案犯信息的线索,这种层次递进的“剥洋葱”式测试方法能够高效、精准地锁定同案犯,大大提升了这类案件的侦办效率。

表2 李某的同案犯测试题目

(二)寻找同案犯需要织密扎牢“捞针”的细网

心理测试过程中若验证了有同案犯的研判,则接下来锁定同案犯的具体测试过程更需谨慎,否则“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因此,测试前应充分了解案情,可以通过办案人员介绍、阅读卷宗和重返案发现场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研判,掌握案件的真实资料,对测试的范围和题目进行严密、周全的设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寻找同案犯测试结果的百分之百准确。

测试前要根据收集的案件资料进行测前分析和编题,要把测试过程中有可能用到的测试题目和可能遇到的情况预案准备好,也要根据测前谈话和前期测试的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进行紧张峰测试前往往要先进行准绳和情节测试,这些问题都要在测试前准备好,具体测试中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保证测试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发挥紧张峰测试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作用,探索出正确的侦查方向。

(三)寻找同案犯需要测侦联动,密切配合

心理测试技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是否能够充分发挥效用,不仅仅依靠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性、测量仪器的先进性,还要看侦查与测试工作能否形成合力[3]。例如,案例1 测试人员测试出同案犯是犯罪嫌疑人贺某的姓欧阳的初中同学后,侦查人员充分相信测试结论,到犯罪嫌疑人的家乡进行细致摸查,迂回比中贺某的初中同学欧阳某的DNA,顺利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贺某的同案犯。案例2的侦破也是测侦联动、密切配合的结果。心理测试前的案情研判,测试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应对以及测试完成后的审讯和侦查,都需要测试人员与侦查人员的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价值。

(四)寻找同案犯需要加强成功经验的交流、推广

好的刑事技术和方法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被束之高阁,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和应用价值。心理测试技术在寻找同案犯破获疑难案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推广和应用。不仅如此,还可以以点带面,通过更多心理测试经典案例来进一步宣传和推广心理测试技术。与DNA、图像侦查等其他刑事技术一样,心理测试技术需要不断地总结、推广和应用。目前,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宣传和推广渠道基本上是侦查部门的口口相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心理测试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心理测试技术在办理疑难案件中的价值也长期得不到充分发挥。未来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需要进行全国性的统筹,将可借鉴、可推广的心理测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可操作的警务技术,推广输送到更多的办案部门,合理有序地推进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发挥心理测试技术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应有作用。

同时,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也必须本着对警务技术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精神,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如此才能使心理测试技术在命案侦破工作中发挥更重要、更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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