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水利质监工作开展模式探析

2021-01-21 06:31王春潮
水科学与工程技术 2021年1期
关键词:质监监督机构水利

王春潮

(玉田县水利局,河北 唐山064100)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开始于1986年, 原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成立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出台了SDJ249.1~6—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正式形成[1]。 但是,当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只局限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中央直属项目。

1988年水利部组建后,设置了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地(市)级质量监督站等三级管理监督机构。 在此期间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成立,并于1993年5月颁发了《河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试行)》。2016年河北省水利厅以冀水建管 〔2016〕16号文印发了《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在第十一条明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定。 自此,河北省基层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开始正式组建成立。 然而,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造成基层水利质监模式混乱,工作开展难度大,如果仍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方式方法,那么水利质监工作的成效就难以得到保障, 甚至适得其反。

2 当前基层水利质监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政府部门体制和人员编制的原因,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较少。我国水利水电专业人才紧缺,而且很少愿意到基层去工作。 随着政府对基层水利投资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水利工程立项开工,许多基层水利工作人员不得不在充当质监人员的同时, 又 “兼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 繁重的“双重”工作,让质监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很难提高, 甚至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疲于应付。

2.2 质监经费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2020年玉田县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有玉田县兰泉河治理工程、 玉田县2020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截流引河补水河道清理整治工程、 玉田县围子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玉田县四角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玉田县尚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玉田县河渠桥梁翻建工程等6个工程项目,每个项目都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8〕78号文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 停止向建设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此项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于玉田县县级财政经费紧张,2020年玉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只申请到了4万元质量监督专项经费。 质监站因经费不足,难以全面有效地对6个工程开展第三方抽检工作。

2.3 质量监督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有力武器,是建筑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2]。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以保证政策法规全面、规范为前提。 但目前现行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很难对基层水利工程开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执行有效制约和规范作用。 其一,在开工初期,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在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时,很难界定其是否有违法出借资质、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 其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单位对监督人员针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重视。 综上原因,极大地影响了基层水利工程监督质量。

3 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

基于“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工作重点, 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从多方面深化改革,寻求新的发展突破,提高基层水利工程监督质量水平。

3.1 加强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建设

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首先要解决基层人手不足的问题。通过以当前机构改革的契机,加强对基层水利质监机构体系建设的改革, 打破以往招考入编的用人机制,多渠道吸纳社会上的专业人才,实现基层质监机构人员的补充。 其次,要从工程的实际出发,构建一套网络监督体系, 使每个单位都能参与到工程施工中,同时每个主体应确定各自的权限[3]。 对此, 可对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平台进行版块功能补充:将质量监督版块加入到平台中,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实现对各参建单位体系建设和能力运行高效全面地监管。

3.2 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

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和奖惩机制:通过对质监人员的知识能力、业务素质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奖惩并举,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水利工程监督质量,促进水利工程事业快速地发展。

3.3 保证质量监督经费到位

县乡基层水利工程具有任务多,范围广,工期长等特点。 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水利工程监督经费成为基层质量监督机构的普遍现象。对此,笔者认为可将质量监督经费在工程立项时列入预算, 作为工程独立费用的一项,在工程开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质量监督机构划拨。同时,使用工程审计措施对质监经费进行补充, 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监督协议约定监督该项费用按时足量地划拨到位。

3.4 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目前,水利行业法律法规仍处在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 对基层水利工程的指导和规范不足,仍有待完善。 应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到法律层面。 一要强化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司法维护等法律环节的运行机制,以法律的准则指导基层水利质监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二要进一步修订并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用适应新形势下的质量管理要求的新条款替换陈旧条款,制定度量有效的处罚细则,树立质量法律威信,使基层质量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要提升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频率,根据质监工作实践阶段性地对法律进行完善补充,使之更加切合实际地指导和规范基层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项目质量。

3.5 加强改进基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模式

面对基层水利质监工作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改进基层质监工作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势在必行。 在2019年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和2020年河北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中明确了“不具备设立专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条件的,可采取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据此,①除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严格自身的质量控制外,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监督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水利质监资质的公司进行质量监督工作;②相应的购买服务方式可依据财政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执行,同时需注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4 结语

通过对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加强质量监督机构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保证管理经费、健全法律法规及改进管理工作模式等思路, 为今后基层水利工程质量改革与发展对策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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