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必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行政程序对于新时代我国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其功能的核心,行政程序法的原则和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围绕着行政听证而展开的。行政听证制度因具有保障行政决定公正和效率的目的性价值,也具有实现行政权与参与权互动的工具性价值,成为了各国政府在行政决定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我国行政听证的法律实践始于1993 年国家专利局颁布的《审查指南》,该指南将“听证”列为审查的一项原则,但并未涉及听证的具体操作。1995年的《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六到二十八条规定了商标评审举行听证调查会的条件以及听证笔录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其内容涵盖了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处罚听证的基本原则及其基本程序,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构建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1997 年《价格法》的出台使得价格听证制度确立,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2003 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主体,使得行政听证制度扩宽至行政许可领域。2005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行政决策或行政立法时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并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听证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