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侯馨远
你买的食品安全吗?“黑作坊”食品不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如何惩治?买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怎样确保维权成功?网购到不合格食品,商家担责还是平台担责……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和典型案例。
该《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更大。为切实打击制售食品的“黑作坊”,《解释》采取了针对性举措。
针对“黑作坊”不敢在其制售的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以逃避法律责任的特点,《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认为,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利于打击“黑作坊”食品生产源头,也利于打击其经营链条和市场。
此外,《解释》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