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贤平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构建经济数学模型,对同质产品条件下的标准专利许可中的保护与反垄断的固定价格、可变价格和两部收费制等三类价格协调机制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分析。主要结论包括:三种价格形式在市场均衡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均衡特点,体现出技术标准许可的相关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固定价格和可变价格比率都随着技术标准使用者的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可变价格比率和均衡产量负相关;在完全和对称信息条件下,技术标准所有者更偏好于单一的固定价格和单一的可变价格。本文的分析结论丰富了相关理论研究,不仅得到了MPEG的相关技术标准许可的典型案例的部分支持,也对技术标准的相关主体具有很好的政策性启示作用。
随着技术标准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的不断增加,某些行业中的企业通过技术标准使用后的低价产品和多样化产品等途径,提升了消费者福利[1-6],但随着技术标准数量和使用程度的增加,一些技术标准所有者有意或无意地过度使用了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权,从而导致了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的垄断的广泛存在,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戴尔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 ”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谷歌公司的反垄断调查”的经典诉讼和调查案例[7-9],就是对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的很好说明。由于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的垄断的存在,技术标准的相关主体需要在由于技术标准中专利权等产生的保护与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专利权的过度使用产生的垄断之间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