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民用航空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是维护国际民航多边秩序的重要基础。巴林、埃及、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诉卡塔尔案暴露了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争端解决机制的固有缺陷。在规范性困境和裁判印证的基础上,国际民航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呼声随之产生,以顺应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发展趋势。国际民航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可以选择在规范层面修订《解决分歧规则》与在执行层面设立国际民航司法裁判机构的双重路径。我国正处于从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在双重路径中准确定位,贡献中国智慧,发出中国声音。
关键词: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芝加哥公约;航空争端;中国贡献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第七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制度构建”(20CXTD04)
中图分类号:D9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2-0121-06
航空业的发展不仅是航空航天产业及其科学技术等硬基础的发展,也是参与构建航空制度体系、协调国内和涉外法治建设等软基础的发展。在我国正从民航大国迈向民航强国的过程中,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推动民航组织体系发展。国际民用航空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国际民航秩序的基础,随着全球民航产业升级,国际格局的变化,当前的国际民航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国际发展需求。根据《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中对于“深度参与民航国际公约的制定修订”的要求,我国积极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参与国际民航组织《解决分歧规则》的工作组,投身国际民航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