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校办产业研究综述及其发展历程研究

2021-01-27 11:58谢甫城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消费导刊 2020年41期
关键词:研究企业发展

谢甫城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一、校办产业的概念

根据当前学界的研究,高校校办产业是由学校创办或参与并为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提供科技服务、劳动服务的一切经营实体的总称。本文认为校办产业的以下特征:

校办产业是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营业范围的经营实体;

校办产业与学校密切相关,学校或为创办者或为参与方、管理方;

校办产业的经营范围与学校关系密切,具有多重职能,既是运营的后勤保障,同时还承担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职能,一定程度上也是教学科研的平台。

在此意义上,校办产业并非是我国独有的。日韩及欧美均有类似的经营实体。据金仁植(2015年),韩国将校办企业定义依托学科特色成立的,以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为主要形式,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为在校人士提供研究和实践平台。美国则将其定义为于学校内发展,一方面兼顾商品和劳务的销售,同时可以提供现场的学习和实践的营利性机构。

二、校办产业的研究综述

国内对校办产业的研究针对三个方面而展开,贯穿校办产业发展的始终,首先讨论高校校办产业存在的合理性、再则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校办企业改制以及运行模式等方面,再则是有关校办企业法律的研究,不过当前角度仍略显薄弱。

通过文献研究,本文发现2004年是中国校办产业研究的关键时间节点。2004年及之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校办产业合理性的研究与讨论,2005年及以后主要是针对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的研究,这一现象基本符合我国校办产业的发展历程。

关于校办产业的合理性研究即是看待校办产业的立场。认为其合理者主要是从国内外经验着手,探讨国情的决定性作用,校办产业的历史沿革和当前校办产业实践中的优势与作用;对此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校办产业偏离教学科研的道路以及各级高校兴办校办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无论是支持亦或是反对,其意见鲜明有力,都有一定可借鉴性。

本文认为支持高校产业发展的主要有“国情引致观点”、“历史沿革观点”、“反作用观点”。“国情引致观点”的坚定提倡者是原教育部长周济,其认为校办产业可助力中国在科技转化方面赶上英美步伐。刘力(2002)持“历史沿革观点”认为高校的校办产业是国家创新过程,认为校办产业可以一定程度增强过国家的创新和转化能力。“反作用观点”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论证校办产业存在的合理性。其一是论述高校科技产业在宏观上对中国社会主义的作用(高校科技产业调研组,2000),其二是微观上,认为校办产业对大学职能发挥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作用(周立群,1998)。

此外,对校办产业提出质疑的主要基于“偏离本质观点”和“区分讨论观点”。偏离本质观点认为,部分大学推行学研产“一体化”一定程度上是对大学本位职能的偏离和弱化(别敦荣、黄爱华、刘亚敏、康全礼、田恩舜,2002)。“区分讨论观点”则由吴敬琏提出,其认为大学兴办校办产业要因校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专院校和科研企业尚不具有经营企业的实力和精力,在该方面先天的不足。

另外比较集中的研究是有关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的论文选题,该类主要涉及高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校办企业改制的法律策略、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护、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关系等方面。该类研究既从市场经济规律以及管理的角度探讨校办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兼顾法律风险的防范。总体而言该类研究侧重的是校办产业的表征,未能从制度角度解决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的重重阻碍。

当前主要的研究角度是校办产业的现代化治理。袁靖宇、张竹繁(2001)通过对通过基于高校产业的分析,分析了校办产业的发展前景,指出其终成一般性质企业,强调要进行现代化治理。楼建设(2015)认为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就是克服校办企业种种阻碍,建立一种合乎经济规律同时又考虑校办产业“校办”化的特色。

立法规范研究在该类研究中也有涉及,但未能深入的探讨,提出立法思路和立法原则。王春平、孙立民(1998)大略的分析了高校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的法律问题,认为校办产业在法律地位和产权上存在法律风险。2005年,规范化改革开始后,王敏、米庆华、蓝孝新(2008)对校办企业改制中的冠名权问题、人员问题和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高校校名知识产权、进行合法用工、规避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建议。2010年以来,刘悦(2013)、李志、钟瑾(2015)、徐彰(2016)、渠帅(2016)从微观角度,结合《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具体规章制度,对校办产业的法制建设提出立法上的宏观建议。

三、校办产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校办产业发展有着深厚的传统和悠久的历史。建国伊始便产生了为高校提供运转保障的附属企业。但校办企业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功能上以营利和社会服务则是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校办企业历经孵化孕育到叱咤经济风云,有力的推动了科技的进步和思想的革新。

回顾校办产业的发展历程,可以更好的理解校办产业的含义与校办产业的优势与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本文将校办产业界定为三个阶段:

(一)校办产业的萌芽阶段(1949年至1978年)

校办企业最初表现为一些小印刷厂和招待所。同时有部分校办企业以工农科学校的实践工厂、农庄的形式存在。此阶段可认为是校办企业的孕育阶段。20世纪50年代,各大学为筹备办学经费,故而成立生产委员会,统筹校办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有以下几个表征:规模较小,从业人员亦有限,附属关系强,可以说,这是校办产业的原始形态。文化大革命时期,校办产业因为政治原因,停办甚至是消失。

本阶段校办产业主要承担着高校运作保障的职能,必要的时候发挥着政治职能。校办企业发展未能得有效关注,法律法规落后于校办产业的实践,校办产业的发展氛围和机遇较为有限。

(二)校办产业的发展阶段(1979年至2004年)

改革开发后,高校校办产业迎来了绝佳的发展机遇。南京大学于1980年成立了生物化学工厂,是高校校办产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高校校办产业的地位得到了认可,良好的制度和理论环境,为校办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激励。

本阶段鲜明的特征是,在国家层面对校办产业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以大学科研和教学体制改革为契机,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初步明晰了校办产业的地位和运行规范。其中1985年出台《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探讨大学兴办校办产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而后进一步对校办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提供了制度理据。1995年,国家提出“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研所、高校创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产业,从政策上激励这校办产业的发展。此外国家敏锐的意识到校办产业发展中的问题,2001年国务院初步的尝试对校办产业进行规范管理,并选定了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作为试点基地。

本阶段校办产业主要承担了“创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校办产业迅速成长,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新锐力量。本阶段随着市场化浪潮的汹涌来袭,校办产业不可避免的暴露了部分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的问题。尤其是企业地位、权利义务以及风险管理方面。

(三)校办产业的规范阶段(2005年至今)

随着校办产业的不断发展,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于2005年再次召开,教育部长周济部署了新一阶段的校办企业规范化改革任务,迈开了校办产业的新征程的第一步。

此后随即颁布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2005)拉开了校办企业改制的帷幕,对规范的目标和方式进行了规制。随后,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牵头成立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整合高校校办企业资源,领导校办产业改革,从管理人才的培养、财务审计、规范化建设的监督和统计校办产业规模等途径对校办产业逐步的进行规范和制约,推动校办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提出“两个制度”的目标,倡导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并革新运营模式,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构建高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防火墙。为校办企业的改革提供了目标和方向。

本阶段校办产业不但承担着“创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随着校办产业研究的深入,还承担了“第三职能”—教学职能。此外,本阶段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校办产业的规范化改革,在校办产业的治理模式上做文章,为其科学健康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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