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静 天津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分公司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加以讨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下位概念。因此,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可以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如下:互联网环境中的经营者不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损害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以及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互联网环境中经营者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行为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以及主体特定性等特点[1]。除此之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存在技术性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独特特征。
第一,技术性强。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由其产生的互联网市场经济同样依赖先进的网络技术作为保障。因此,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大量的竞争者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例如,强制跳转目标网站、擅自更改他人用户名、盗用他人IP地址进行虚假宣传、对其他竞争者网站进行攻击后窃取商业秘密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者需要利用大量的新型技术。同时,也使得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遭遇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