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 沈阳斯瓦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现阶段,非上市公司在落实和执行员工股权激励时,所采用激励类型包括业绩股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股票增值权。该类公司在股权激励实务中激励股权来源、低价购股税负、认购出资等均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问题。此次研究的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股票未在政权交易所交易公司。
现代企业给予员工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激励和吸引核心人才,属于长效激励机制。现代企业所制定的员工股权激励机制,主要是按照相应条件给予员工基础的股东利益,主要包括经济权利或决策权利。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能够使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利益共享关系,以此实现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具备完整的监督制度、管理体系。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无法维护股东权益。国家在监督和管理非上市公司社会,缺乏制度和力度,公司在开展股权激励制度时,员工与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和公司与股东法律关系。员工在获取相应股权之后,可以通过持股会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当中。员工转让股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同时可以回购该股份。员工在公司中为基层劳动者,可以为公司作出贡献,享受共同收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密切。为了保证公司与员工的基础利益,必须深入分析股权激励制度所凸显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此确保制度完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