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城军,杨思琦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在大多数引渡条约或引渡法中都有根据“已决案件”情形拒绝引渡的规定。在我国双边引渡条约中,一般都是将“已决案件”情形规定为强制性拒绝引渡情形,如根据《中国与柬埔寨引渡条约》第5(3)款规定,在引渡请求提出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决,则应不予引渡。与本文研究案例——埃尔科克案有关的条约——1978年《美国与德国引渡条约》第8条的规定相同,即“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已被请求国主管当局对据以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了审判并被释放或惩罚,且具最终约束力,则不得准予引渡。”这种规定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被请求引渡方对被请求引渡人不是针对据以请求引渡的同一罪行作出了最终判决,则可以准予引渡。因此,在条约实践中法院对“同一罪行”的判明非常关键,往往成为能否引渡的重要依据。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就是与此有关的典型案例。
1997年8月29日(星期五),德国人埃尔科克(Ancel Vincent Elcock)与其同伙康拉杜斯(Claudia Conradus )从德国柏林的一家银行盗窃了价值419,720美元的各种国家货币。行窃后,埃尔科克和康拉杜斯把钱藏在一只挖空的泰迪熊里。第二天,埃尔科克把装有赃款的包裹寄给了他在美国的妹妹,包裹上贴着一个虚构的回信地址。周日,埃尔科克飞到美国,搬进了妹妹家,以便截获包裹。周一柏林银行上班时,银行官员发现了这起盗窃案,当天晚些时候,康拉杜斯因参与盗窃而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