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君,贾文超
(1.山东大学,山东 威海 264209;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03)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认罪认罚”一词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共出现21次,当然,没有“认罪认罚”一词出现的地方,不等于与认罪认罚无关,如新增加的第15条,即是一条没有出现“认罪认罚”一词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原则性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也罢,简化程序也罢,其固定的前提是“认罪认罚”。那么“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从宽”如何解读,只“认罪”不“认罚”是否可以获得“从宽”,“从宽”时考量的因素有哪些,“从宽”的幅度及其适当性如何把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从宽”内涵的理解以及幅度的把握有了一定的规定,指出“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一方面,这一规定证立了本文“从宽”内涵认识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研究该课题必要性的砝码。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但实际具体操作仍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疑惑,而对这些问题,我们确有必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透过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法原理、主旨内涵、价值选择等根本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对“认罪从宽”“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分析,对“从宽” 作出合理的解读,从而就“从宽的适当性”给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