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岩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目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是基于两个层面展开:其一,是在肯定雇主对雇员负有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前提下认为,“应从宏观的立法角度明确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规则和规定、确立个人信息的基本范围、设定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规定违反义务的相关劳动法责任”[1];其二,是从劳动者人格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劳动者在隐私信息上享有自主决定权,并进一步指出:“应严格限定劳动者隐私信息的范围,做到目的合法、方式透明、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救济顺畅,使劳动者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2]。检视已有研究可知,无论是隐私权保护模式还是规定雇主信息保护义务,都未能为雇员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引,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应是立足于个人信息权之独立权能属性,通过梳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基于劳动者之个人信息权益可能受到的实然损害进行构建。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双重依赖性即:源于雇佣合同的依赖性;源于信息不对称的依赖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员工受到雇主的压力从而导致他们自我检查并最终自愿服从[3],但由于员工对雇主的依赖,同时存在雇主滥用和操纵员工个人信息的问题。传统以来,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运作逻辑在于“员工个体是弱势的,而员工群体是强势的”,因此企业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