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马克思主义存在论解读

2021-02-01 15:56何永强田云刚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对象性存在物存在论

何永强,田云刚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晋中 030600)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该理念着眼于人与自然的统一性,科学阐释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存在论的基本思想。但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解读上,存在着把人与自然分割为两个对立体,再从其对立中寻找某种和谐的解读思路。显然,这种思路忽视了人与自然在存在论层面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把人与自然的共同体关系静止化、现成化。马克思主义存在论以“感性的活动”,即“实践”为定向,破除了近代主体性哲学中人的“意识内在性”与自然“外在对象性”的截然二分,从存在论哲学的高度将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存在整体”,为我们深入理解“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深刻哲学内涵和现实要求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中人与自然的存在关系

从马克思主义存在论来看,既无法脱离人认识现实的自然界,也无法脱离自然界认识现实的人,人和自然的实在性必须在一个互为对象的整体中才能达成。马克思说:“人和自然的实在性,即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1]196人与自然从根本上来说处于一种“对象性的关系”中,即人是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自然界是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具体而言,人与自然的对立是以“对象性的关系”为前提的对立,统一是“对象性的关系”中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统一,是存在论层次上的统一,不是表面的耦合。如果把人和自然从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分离开来,就不是“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也不能达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要求。

(一)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

“人的实在性”,即为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类的历史是自然史的一个阶段。在人与自然的存在关系中,自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种基础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依附于自然界而存在。马克思强调“人靠自然界生活”[1]161,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强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2]。人和人类社会统一于自然界,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自然界才能生存。

第二,自然是人类表现自身生命的基础,人只有在自然界“感性-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中才能表现出自身生命存在。人不是确证自身生命存在的“孤证”,只有通过外界的对象,才能反过来确证自身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言:“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209-210即是说,人一方面是现实的存在物,自然为人类生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自然为人类表现自己生命的对象,人作为现实的存在物不能单独依靠自身确证自身的存在,需要一个外在于自身的对象,即自然界作为其生存和对象性活动的对象,以确证其生命的存在。

总之,不论是自然界为其提供生产生活的物质资料,还是自然作为其感性的对象来表现自己的生命,人总是依赖于自然界。自然在“生命共同体”中占据基础和主导地位,人是共同体中的一部分,共同体的存在不仅是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人确证自身生命的对象。

(二)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

“自然界的实在性”,即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人需要自然表现自己的生命,自然也是如此。自然是人生产生活的基础,但我们所处的自然不是孤立的存在,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自然”,其实在性在人的对象化中得以呈现,是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自然。

马克思认为一个存在物如果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只能是一种思想上的或仅仅是在想象中的存在物,是思维的抽象,甚至是非存在物。这种对象性的关系通过人的生产实践得以展现。马克思还认为在劳动中,人的本质性力量得以展现,这时,作为劳动的对象的自然界就成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也表现为人类的“作品”和“现实”。

因此,要理解自然不能脱离“人的存在”而存在,自然与人是一个存在整体,自然是共同体中的自然,没有作为“人的存在”的对象这一存在论定向,自然就不是现实的自然,就是抽象的存在物,甚至是“非存在物”。抽象的存在物对人类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其实在性也无法得以表现。

(三)“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的存在关系

如前所述,人与自然互为对象性的存在,在人与自然的原初关联中,“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揭示了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存在关系,具体体现为: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与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相对立;自然与人互为对象,在“对象性的关系中”作为“生命共同体”相统一。

首先,自然与人相对立必须从人与自然的“对象性的关系”中去理解,是“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相对立,而不是把自然与人分割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并将双方视为对立物而存在。对立的前提是人与自然的“对象性的关系”,没有这个前提,人与自然就是完全割裂开来的两样东西。即是说,人与自然的对立是原初关联基础上的对立,而不是两个割裂的主体之间的对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存在论突破禁锢在主体之内的“意识内在性”和自然作为人之外的“外在对象性”的革命性所在,也是理解自然与人存在关系的关键所在。

其次,自然与人相统一体现在自然与人在原初的关联中互为对象性的存在而共生共在。一方面,人是自然存在物,人统一于自然之中,没有自然作为基础和对象,人就不可能存在,自然是人生存的基础,也显示了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必须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现实的自然作为人的对象不能脱离人而存在,脱离对象就会变成非存在物。

最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人和自然存在论上的统一。这一生命共同体不是把自然与人作为对立物,再从二者之间寻找某种和谐之处。换言之,它不是把人作为一个现成物,自然也作为现成物,人与自然是一种内与外的关系,然后再看二者之间是否是和谐统一的。而是说,要看到人与自然本质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是人作为自然的产物与自然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展开这一存在论结构上所描绘出来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3]人的生存活动引起自然的改变,自然环境也改变着人类生存状态,人与自然在共生中交互发展,互相影响。自然作为一个活的有机系统,是人须臾不可分离的母体,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必须依靠自然。反过来讲,自然也因此变成了人的延伸,变成了人类的无机身体,人与自然统一成一个整体,并以整体的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人与自然也只有在作为“共同体”的整体中才有意义,抛开整体彼此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因此,在人与自然互构的“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不是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组合成一个共同体,而是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与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在存在论关系上的统一体。在此基础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超越了近代哲学将人与自然截然二分的主体性认知思路,为我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存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中人与自然的存在方式

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不是以一种现成的、一蹴而就的方式存在并结成一个共同体的,而是以历史的、生成的方式存在的。人要成为“自然界的存在”,必须经历一个“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1]196。自然要成为“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则必须经历一个“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1]196,自然也是“历史产物”。这两个过程都要在时间中来达成,交织构成整个世界历史。因此,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认识必须从时间的角度出发,人与自然的存在不是以当下的、现成的方式存在,而是以历史的、生成的方式存在的。在时间之流中,人与自然以先后交织的方式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而共在。

(一)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在实践中“诞生”

人从自然中来,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但并非人类从诞生后就一成不变,人是在劳动、实践及其与自然的交互关系中不断发展变化成今天这个样子,并继续向前发展的。

马克思认为,人并不是抽象的精神,而首先是生存着的、感性的人。这种“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4]。即是说,人来自自然,但这并不是说人产生以后,就变成了一个已经完成了的、静止的现成物,人在自然中存在总是在不断地“积极存在”(“去-存在”)中趋向于自身,人不是现成的如其所是,总是要在时间中成其所是。人和自然本身都不是一个完成了的研究对象,而是随着环境的发展而发展,人在实践的、劳动的过程中不断成其自身。在这个过程中,人受制于自然规律的控制,随着自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改变自身。人类社会也是如此,每一次生态环境的危机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改变着人类的生存状态,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变迁就是一部自然主导的历史,是自然史的一部分。

因此,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并非天生如此,而是在顺应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通过劳动及其与自然的交互作用不断生成和发展。

(二)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是“历史产物”

马克思认为,自然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展的,它“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528。如果把自然界仅仅看作感官的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的结果,就会脱离历史的发展,也就无法进入真正的社会现实,无法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

马克思所关注的是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而不是“自在自然”。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通过人与动物的对比,分析出原始的自然与人类实践的自然之间的区别的。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动物是出于本能而进行生产,动物的生产被肉体需要所支配,而人类则不是。人类的意识具有超前性,即使没有肉体的需要,人类也会有规划地进行生产,这种生产才是真正的生产,人类以此生产出整个自然界。恩格斯也指出,动物只是生活在现成的自然界中,而人类却生活于自己再创造的环境中。

总之,人类活动于其中的,作为人的对象存在的自然界,是人类再创造的自然界,是“历史产物”,通过人类的实践活动,自然的历史和人类的历史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

(三)“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的存在方式:在时间的交织中共生

综上可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以历史的、生成的方式在时间中交织共生。人在自然中的产生具有一种前后交织的时间结构。一方面,人总是在时间中生成的,相对于时间和自然界来说,人总是“后”来的。另一方面,自然又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1]193,而非人类诞生之前的或人类从未涉足的“自在自然”,现实的自然因人的实践活动而生成,人又具有某种在“先”的性质。因此,从时间层面来说,人与自然的存在并不是分割开来的,而是交织在一起的,二者以这样的存在方式和谐共生。

具体而言,首先,自然在时间上具有优先性,人类来自自然,自然是“先在”的。其次,现实的自然是人化的自然,是人类社会中生成的自然,从这个层面上讲,自然又具有后发的特点。最后,人化的自然产生“全部丰富性的人”。马克思指出,不论是我们的五官感觉,还是意志和爱等精神感觉,都是由于自然界的作用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人类实践活动中所生成的自然界又反过来不断影响着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因此,对于“生命共同体”中人和自然的存在方式必须以运动发展的视角来解读,人与自然的共生不是两个现成的存在物结合在一起,而是以在时间中交织共生的方式而存在,人与自然在互相生成的过程中生成了一个相互交织的“生命共同体”。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中人与自然的存在价值

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在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存在价值必然是共生的,而不能把人与自然割裂开来,既不能脱离人单独对待自然的价值,也不能脱离自然单独对待人的价值。“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认识到人与自然存在价值的共生关系,把握好“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的辩证统一关系。

(一)自然的“内外价值论”及其局限性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常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以此为基础,在人与自然的存在价值方面形成了自然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种观念。

“外在价值”有时也被称为“工具性价值”,是指人们从主体的需要角度出发来看待自然的价值,突出自然对人的物质价值、审美价值、经济价值等。此外,部分生态伦理学者提出人类应该更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他们主张,自然本身具有创造性,自然生态系统创造生命和维护生命是价值的源泉,所以应该超越从主体性的需要来判断自然价值的态度,认识到自然本身具有其客观性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内在的,是不依赖人的评价的客观存在。因此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不能只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更要基于对自然主体权利的认同。

“内外价值论”既让我们认识到了自然的工具性价值,也让我们认识到了自然作为主体自身的价值,为我们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两方面的视角支撑,但其仍然有局限性。

一方面,内在价值论没有摆脱人的主观判断,往往把“自然而然”“自然的主体性”等作为立论基础。这种基础首先给一个自然“应该如此”的形而上学判断,即确定一个自然应该就是“自由生长”“自然而然”“自生自灭”的现成观念,并且认为这种观念对自然来说是最“自然的”,然后再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规定人类的行动。但这种对自然认知依然带有以人类为中心的认知视角,是从人的角度来判断自然本来应该有的面貌。

另一方面,“内在价值”论与“外在价值”论的认知框架并未发生改变。跳出这两种价值论的认知方式,继续深入探索,就会发现他们的认知框架依然是一种主体性哲学的认知框架,只不过价值的主体从人转换到了自然。“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认知方式的焦点在于在自然中是否要以人类为中心,这种认知方式的深层思维结构就在于把人和自然分裂为对立的主体和客体,再寻求二者的关系。把自然的价值分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仍然是基于这样的深层思维方式,即割裂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价值的主体进行了一次反转,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的惯常思路,把自然作为人的对立面而与人相分离,然后从人和自然二者的关系对比中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共生的共同体。

(二)“生命共同体”中人与自然的价值共生

现实的人和自然在彼此的“对象性的关系”中存在,彼此对象性的存在决定了彼此存在价值的依存性。

一方面,人的价值依赖于自然的价值,必须以自然的价值为基础才能达成。人类尊重自然就会获得大自然的慷慨回报,不尊重自然就会受到自然的惩罚,人类的生存就会面临危机,这是自然相对于人的价值。

另一方面,现实的自然作为人的对象而存在,自然的价值需要人生存实践来呈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没有人类的生产劳动物化在其中或者不依赖于人类的劳动而存在的单纯物质,就没有价值。在分析重农学派时,马克思甚至强调,土地只有通过人类的劳动或耕种,对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当然,马克思在这里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先在性、“自在自然”的存在价值,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看重的不是那个抽象出来的与人分离的、孤立的、抽象的自然,而是一个在实践活动中的、感性的物质的自然界。

因此,人与自然的价值共生关系并不是在自然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基础上达到某种妥协以获取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而是要从根本上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存在价值以彼此的存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认识到人与自然的价值共生关系。

(三)坚持“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和谐统一

人与自然的价值共生在实践上要求我们既要尊重自然,又要“坚持以人为本”[5]1,要把握好“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统一。

“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统一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现实要求。自近代以来,工业化的生产模式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灾难,也给人类的生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环境保护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但提起保护环境尊重自然,就容易走向极端环境保护主义,贬低甚至敌视人类的存在价值。“生命共同体”基础上的“尊重自然”并不是放弃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走向极端环境保护主义,“以人为本”也不是以人类为中心,不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意味着要扬弃人和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追求存在论上的和谐共生,意味着人与自然在存在方式上的对立统一、在存在关系上的交织共生、在存在价值上的价值共生关系,意味着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要把“尊重自然”和“以人为本”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的和谐统一也是辩证法的内在要求。在“生命共同体”中,这二者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互相包含的、是亦此亦彼的关系。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辩证法的思维不承认非此即彼而更多地强调事物之间的联系,使对立的双方相互联系起来,才是辩证思维方法最高程度上适合于自然观的方法。因此,“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不仅在理论上不矛盾,反而是辩证思维方法的生动体现。

四、总结

从马克思主义存在论的角度来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揭示了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的人与作为“人的存在”的自然界之间的共生共存关系,超越了人与自然二分的主体性自然哲学观念;揭示了人与自然以历史的、生成的方式而交织共生的存在方式,纠正了看待人与自然存在方式的现成性视角;揭示了人与自然共生共在的存在价值,超越了自然“内外价值论”的二分思维。“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我们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牢牢把握好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尊重自然”与“以人为本”和谐统一,坚持“探索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的协同增效”[5]1,促进人与自然共荣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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