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区矫正:价值、困境及路径

2021-02-01 15:56张旭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张旭光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离不开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解决的办法[1]。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其博大精深的思想不仅涵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为解决新时代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了有益思路。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促进罪犯顺利融入社会为主要目的并以教育帮扶为主要任务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犯罪治理新领域。在社区矫正中,构建“文化矫正”体系是实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矫正目标的重要途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利于道德观念的形塑和规范意识、良好习惯的养成。在社区矫正中实现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有效传承与时代发展,既是推进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国家行刑制度体系和提升罪犯矫正实效的新路径。

自从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以来,学者们围绕社区矫正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社区矫正的立法、队伍建设、帮扶解困、制度构建、矫正模式等方面,关于教育矫正的研究数量十分有限,而如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融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研究尤为鲜见。通过文献整理,可将现有研究成果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视角。连春亮认为,文化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具有文化引领、文化导向、文化整合以及道德教化等多元功能[2]。鲍宇科提出,我国社区矫正治理工作中存在忽视“隐性资本”的弊端,要提高矫正实效必须重建社区矫正文化资本[3]。李梦莹、吴锦程提出,道德传统、价值观念等无形教育资源有助于乡村社区治理现代化[4]。第二,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区矫正的困境角度。连春亮强调,社区矫正之所以出现自我退化的内卷化现象,其内源性成因就在于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缺乏传统文化作为支撑[5]。康德柱、母杰文、吕明凤认为,法律缺位、氛围不足、形式单一、师资缺乏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文化建设面临的普遍问题[6];梁宇栋从内卷化理论出发,提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出现内卷化倾向,应在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参与社区矫正等层面予以制度性支持[7]。第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区矫正路径的角度。李岚林从社会控制视角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柔性”矫正的观点,他主张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道德认知干预,提高其道德行为自觉性[8]。高德胜、王瑶、王莹提出用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强化社区矫正实效,构建内化机制、教育环境和教育载体三位一体的路径系统[9]。梁栋认为,社区矫正教育中要吸收传统教育要素,继承和发展传统社区教育功能,营造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空间条件和社会氛围等[10]。

可见,国内学者已经关注到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性,并且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深入探索;但是综合来看,既有研究还存在不足。首先,研究成果数量偏少。通过知网等数据库检索,现有研究成果中直接以“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为研究对象的只有六篇论文,以“社区矫正文化建设”为研究对象的相关论文也不足二十篇,说明目前学者还没有充分关注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矫正领域的传承发展问题。其次,由于缺乏对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现状的实证调研,导致对如何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缺乏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研究。最后,研究视角狭窄导致研究成果呈现碎片化,不同研究相互之间缺乏借鉴、比较和积累,对优秀传统文化如何在社区矫正中传承发展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增强社会治理实效性的重要途径。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的《社区矫正法》也明确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道德、法律等教育,不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可见,深入探究如何在社区矫正中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是新时代提出的课题,而且也是社区矫正立法的内在意蕴。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具体分析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社区矫正的时代价值,深刻剖析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和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要实现社区矫正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发展,宏观上应当秉持何种工作理念?实践中应按照什么样的具体路径展开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社区矫正的时代价值

(一)追求以人为本,实施文治教化

“以人为本”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最有价值的人文精神。其中蕴含着丰富深刻的教育思想和人道关怀的理念,反映出人类自主精神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让统治者认识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的道理,确立了“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儒家认为,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治理国家应当通过“文明以止,化成天下”来“文治教化”,而非以严刑峻法恐吓万民。曾子认为,“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反映了儒家主张司法活动要注重伦理教化,体现了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怀。可见,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很早就认识到人文教化对化民成俗、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能动反作用和相对稳定性,对处于特定文化环境中的社会成员起着约束规范的作用。文化的教化功能表现在,由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不同主体,通过家庭启蒙、社会舆论、学校教育、新闻传媒甚至是国家行刑制度等手段,把行为规范体系加诸生活在这一文化环境之中的行为个体,实现规范和约束作用,对其思想人格和行为能力进行塑造和社会化引导。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深入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可以在社区矫正对象思想中植入“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礼义廉耻”“仁者爱人”等理念,提高人文素养,增强规范意识,有助于矫正其不良个性心理结构,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人身危险程度。

(二)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共识的前提下,发展出尊重个体独立性和差异性的思想。《论语·阳货》:“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这里强调,每个人的天命之性本无差异,但由于后天成长环境、教育经历的差异而塑造出不同的个性特征。因此,儒家教育思想主张对人教化要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论语·先进》记载,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孔子针对子路、冉有不同的心性特点对同一问题进行了不同解答,以适当的方式启发了不同个体的内在善端。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式刑罚执行活动,是刑罚轻缓化和刑罚人道化的产物。因此,社区矫正追求的刑罚目的主要是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矫正促使其弃恶从善。优秀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的融合发展,有助于社区矫正教育继承其中注重个体差异的教育思想,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量身打造针对性强的矫正方案,有助于增强社区矫正教育的工作实效,实现社区矫正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三)讲求修身慎独,唤醒道德自觉

儒家经典《中庸》开篇即提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礼记·中庸》)。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为教育的本质是修身向道。人要提升自己的生命品质,就必须使自己的思想言行与“率性之道”相向而行。在此过程中,慎独是人格完善的关键,在独自面对利诱时,能否做到凭借自己的良知克服人性中的软弱,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慎独的修为。没有慎独的修身意识就不会关注自己言行举止的偏颇扭曲。因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张修身的重要环节是独处时也要严格管束好自己的起心动念和言行举止,做到“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礼记·中庸》),唯此修身才不会轻易使自身被世俗价值所牵引而背“道”而驰。通过慎独修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追求的目标是要达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礼记·大学》)。明德、亲民、至善“三纲领”对自我行为的修养不仅设定了学习起点,而且为道德养成提供了终极目标。

在社区矫正中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利于唤醒社区矫正对象的内心良知,引导其追求“止于至善”的人格理想,唤醒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使其由“要我改造”的消极态度向“我要改造”的积极态度转变。

(四)主张中和之道,营造和谐氛围

不同的文化形态往往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观,生活于特定文化形态中的个体对文化价值观念往往能自觉认同并一体遵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体系中居于最高位阶的价值原则是儒家的中和之道,这一价值原则是中华文明处理不同事物关系时所秉持的一种哲学理念,具体表现为“和而不同”的和谐思想、“多元一体”的综合智慧和“有容乃大”的包容精神[11]。中和之道强调的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在承认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各部分的交融共存,主张和睦友善,倡导团结互助,讲求推己及人。

社区矫正以人性关怀为立足点,为克服监禁矫正的弊端,采取开放式行刑模式,最终目的是实现罪犯顺利融入社会。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和思想追求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同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不谋而合,有助于营造温情、宽容、和谐的矫正环境,不会由于社会对罪犯的戒备、歧视、排斥而使矫正对象自暴自弃,最终会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新时代社会环境下,犯罪治理必须积极探索对罪犯“去标签化”改造的新路径。以民主人道、包容接纳为特征的犯罪治理理念应成为新时代应对犯罪现象的重要选择。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形成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发展,有利于强化社会道德法治教化功能,使矫正对象在优秀传统文化氛围浓厚的人文环境中潜移默化地完成自我反省、人格矫正的改造任务,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社区矫正困境分析

(一)现实困境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开拓了我国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局面。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区矫正中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还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总体实施状况面临诸多困境。第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碎片化。现阶段社区矫正中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缺乏统筹规划,教育内容不系统、不全面,教育过程缺乏持续性,由此导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内容、教育过程呈现碎片化特点,难以激发优秀传统文化的治理效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社区矫正工作实为两张皮,不能有效融合。第二,对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旨趣认识不足。由于对优秀传统文化认识肤浅,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在对待优秀传统文化问题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漠视态度,认为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在于监督管理,只要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不出现“跑、冒、滴、漏”等脱管漏管问题就万事大吉了。第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式化。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需要深耕厚植才能培育出健全的人格,而要矫正扭曲的个性心理对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方式则提出更高要求。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挂牌子”“装样子”“走场子”的形式主义做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往往不能持久、不接地气,难以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内化。第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稀缺化。“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育矫正的成败离不开丰富的教育资源。目前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最突出的现实困境是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匮乏,从承担教育任务的师资队伍、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平台到课程大纲、教材等教育资源均有严重不足。第五,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内容、手段单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内容涵盖了道德、法制、农耕、武术、民俗、文学、建筑等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不能犯以偏概全的错误。目前,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同于道德伦理教育,缺乏对其他类型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运用。同时,在教育手段上过度采用单向灌输的说教模式,矫正对象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二)困境根源

1.文化根源。任何类型的文化在深层次结构上都包括价值观和文化模式两个核心因素。中华传统文化模式以静态和保守性为基本特征,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中国总是在延续它们自己的过去时而存活”[12]。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华传统文化因更加重视人际关系而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和谐理念被奉为中华传统文化价值观圭臬。在上述中国传统文化核心要素影响下,一方面,传统习惯和经验常识是推动社会活动的主要文化驱动;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往往忽视个人权利自由,抑制了个体的积极性,导致社会发展缺乏个性自由的内在驱动要素,不利于孕育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理性的交往关系。

当前,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水区,社会生活方式正在经历着深刻转型,中国民众开始拥抱接纳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思想理念,传统文化体制压抑下的个体意识和个性自由空前觉醒。然而,由于文化上层建筑自身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和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定位,中华传统文化转型的历史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13]。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植根于传统农业文明的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在面对人类社会现代化转型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文化不适,由此导致在社区矫正中传统文化的运用面临尴尬处境。在社会现代化转型时期,如果不能对传统文化进行深刻改造和批判性重建,很难直接支撑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甚至会阻滞社区矫正事业的顺利发展。

2.思想根源。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思想认识。

第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重管理,轻矫正”的本末倒置思维。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在于,在正常社会环境中,通过教育矫正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在知识、道德、法治意识等方面实现正常社会化,主要体现为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因此,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是基于犯罪人的具体不当言行,打造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社区矫正中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并非是简单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应当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其中教育帮扶是核心,监督管理则是实现教育矫正目的之途径和手段。实践中,一些矫正机构在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关系上存在错位理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注重从思想根源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治本改造,只求顺利渡过矫正期,认为不发生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形即可,为此往往过度强调监督管理工作,客观上忽视了教育矫正工作。

第二,社区矫正安全理念陈旧落伍。造成上述困境的另一思想根源是矫正机构在工作实践中存在“底线安全观”的陈旧理念,没有树立“治本安全观”的新时代安全思维。由于秉持底线安全的思维,矫正工作重点在于全力维护稳定安全,只要社区矫正对象不出事就是最大的政绩。如此安全理念导致管理手段上“重标不重本”“重身不重心”,结果往往就是采取各种强制监督管理措施来压制矛盾,不注重激发矫正对象的改造内驱力来从根本上消除矛盾、解决问题。

第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地位缺乏科学认识。博登海默说,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意图的工具,每个人永远应当被看作是主体和目的[14]。对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一切人给予终极性的目的关怀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作为刑罚人道主义产物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应当贯彻主体性原则,社区矫正对象不应该成为被动接受教育改造的客体,而应调动其改造积极性,使其充分参与到重新社会化的活动中。然而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还处于单向被动接受矫正改造的客体地位,教育矫正不注重利用文化渗透发掘矫正对象内省改造的动力,由此导致社区矫正对象产生对抗、消极、排斥、灰心等心理。

3.政策根源。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方位的政策支持,目前来看,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经费投入不足。当前社区矫正任务日益繁重,矫正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智能化矫正已成必然趋势,需要大量的投入。虽然政府按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预算一定的工作经费,但远远不能满足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各项矫正工作的需求。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片面关注对“物”的改造而忽视对“人”的培育的思维,导致在有限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中,实际用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投入就更为有限。

第二,队伍建设滞后。大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实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方式主要是组织志愿者做讲座、参观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等,没有固定承担教育任务的专业师资队伍。尤其是在农村社区矫正中,由于乡村精英流失,导致乡村社会治理缺乏有力主体,缺乏带头示范力量,无法形成高素质的本土教育队伍;另外,农村社会中农民原子化现象严重,农民处于散漫的非组织状态,社会组织力量薄弱[4]。

第三,缺乏统筹规划。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缺乏系统设计,很多地方在教学内容上不加甄别,一哄而上,没有对课程、教材、教师、教学考核等环节的整体设计和科学论证,没有专门负责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组织机构或人员,由此导致不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特殊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无法遵循人的再社会化规律与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实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第四,社区参与不足。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最大的问题是社区力量未能有效地参与进来。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由基层司法所承担,虽然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要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但其大部分时间仍然是在社区环境中正常生活工作,处于司法所监督管理真空状态。如果社区矫正中社区不能有效参与将导致刑罚执行、教育矫正的间断性,使得社区矫正的治理过程出现真空和断续现象,由此导致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社区矫正的实施路径

(一)社区矫正中实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应坚持的理念

1.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是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既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又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变异性,它时刻影响、制约着今天的中国人。”[15]社区矫正治理工作中,不仅要运用现代法治文化保障矫正工作顺利开展,也需要继承传统人文价值和教化体系,从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自律着手,注重其修身、齐家道德素质的养成,促进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然而,优秀传统文化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具有两面性,要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社区矫正的文化支撑作用,不能简单地坚持拿来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必须要消解其和现代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方面。

如何正确对待中国古代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曾经精辟地提出“两有”“两相”“两创”的解决思路,即“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用科学的世界观、规律观、历史观和扬弃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深刻的批判性重建和现代转型,接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烛照和筛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传承,剔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构建起兼顾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在社区矫正中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关怀。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是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习近平深厚民本情怀的集中体现,他多次强调要深入挖掘中华文化中“重民本”思想的时代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强调的是人民的主体性和目的性,要求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尺”[16]。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新时代的文化工作要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导向,要求在各领域文化工作中坚决贯彻群众路线。这就要求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要突出群众主体地位,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优秀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融合要从思想上明确“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既是改造对象也应当是自我改造主体。良好的矫正效果必须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教化功能,激发矫正对象的内省改造动力,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实现由“要我矫正”消极态度向“我要矫正”积极态度的良性转变,主动参与配合社区矫正中的修心教育活动,有助于取得良好的教育矫正成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还强调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体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要求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因人矫正,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以实现个体再社会化为终极关怀,避免由于采取“一刀切”的教育形式而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流于形式。

3.转变传统的“底线安全”理念是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之鉴。新时代不仅呼唤新的改革发展理念,还需要新的安全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变化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司法部提出了罪犯改造工作是以“向社会提供不再重新犯罪的守法公民”为工作目标的“治本安全”改造理念。“治本安全”是对传统“底线安全”理念的新发展和新要求,新旧两个安全观之间不是代替关系,而是发展关系,底线安全是治本安全的工作起点,二者只是工作侧重点不同。

按照“底线安全”来定位,工作重点是防止罪犯脱逃,主要工作是看守“人身”;而“治本安全”主要工作是矫正“人心”,即罪犯改造工作的关注点由过去注重“身”转向“身心兼备”的标本兼治。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原因归根到底源于其不良个性心理结构导致“三观”不正和规范意识不足,罪犯改造工作根本在于“矫心”而非“矫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深刻理解并确立新时代“治本安全”工作理念,充分认识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利用优秀传统文化“润物细无声”的隐性教化力量和感化作用来治疗服刑人员的心理缺陷,帮助其构建健康的个性心理结构,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真正实现标本兼治的安全目标。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彻底摒弃传统的“底线安全”思维,思想上真正确立并认同“治本安全”新理念,才能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与优秀传统文化契合发展的重要价值。

(二)统筹规划社区矫正工作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施路径

实现优秀传统文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有效传承,不仅要在宏观上坚持正确的工作理念,而且微观上必须深入探索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实践路径,这既是新时代优秀传统文化研究领域的根本问题,也是需要结合具体治理领域进行精细化科学构建的技术工作。那么,在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践应当遵循什么路径展开呢?

1.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组织体系建设。社区矫正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需要在矫正期间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涉及“入矫”“矫中”“出矫”三个教育阶段,涉及不同的教育对象、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工作内容繁多复杂。因此,如果没有良好有序的组织活动,必将导致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流于形式,甚至陷入混乱。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设立专门负责教育矫正的内部组织机构,由该组织机构负责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监管和考核等业务。各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有矫正机构的领导牵头负责,明确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主管人员,成立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小组。社区矫正机构要结合上级机关的整体规划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发展蓝图,形成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机制,落实保障配套条件,结合本地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建设一批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真正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与智长,化与心成”的教育目标。

2.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师资体系建设。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专业精湛、人员稳定、经验丰富的师资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动员多种社会力量组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师资队伍。笔者认为,就目前现状而言,可以综合采用以下形式展开教育: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招募符合要求的志愿者专门从事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第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国学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固定承担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方式固化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形成规范的运作体系;第三,将社区矫正文化教育与社区文化教育对接融合,在一些社区文化活动比较成熟先进的社区内,可以委托社区矫正对象生活的社区利用社区“三老人员”“身边好人”等资源进行帮教扶助。上述三种形式各有利弊,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打造专业稳定的师资力量。

3.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平台体系建设。教育平台是在具体教育过程中教育主体、教育客体以及教育资源等因素相互作用的枢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只有借助科学有效的教育平台才能持续有效地开展。因此,要加大对社区矫正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构建包括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管理平台、文化平台、活动平台等在内的多层次、多类型的教育平台体系,尤其是要创新教育方式,大力开发高科技、便携式的“智慧矫正”平台系统,大力发展以社区矫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体,包括社区矫正文化礼堂、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等各种形式在内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维立体教育平台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过程的信息化改造,实现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弯道超越。

4.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就目前社区矫正中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现状而言,大都是以听讲座、参观教育基地等粗放式的形式进行,教育学习的内容随意粗疏,缺乏规范明确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导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呈现碎片化、庸俗化、形式化的特点。要让社区矫正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落在实处,必须科学构建优秀传统文化教学体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分段、分级、分类”地精心构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三分”教学体系。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过程的入矫、矫中和出矫三个阶段,实施“三分”教学。在入矫和出矫阶段以分段教育为主,在矫中阶段则需要以分类和分级教育为主。不同矫正阶段配置与矫正任务相对应的优秀传统文化教学内容,制定统一的教育主题、教学大纲和教学教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犯罪的类型、原因、心理等因素进行分类施治,制定与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个性特点等相匹配的矫正教育方案;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表现制定动态化的分级教育方案。通过阶段化、个性化、动态化的教学体系改革,实现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由“大水漫灌”式的粗放教育向“精准滴灌”式的个性化矫正转变,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对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认同和内化。

5.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质量体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质量决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能否真正改过迁善、重新做人。如何提高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质量,是社区矫正中实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瓶颈所在。笔者认为,可以从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教育过程控制和教育结果考核三个模块构建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质量体系,三个模块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质量评估指标模块的功能在于构建一套具体明确的考核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质量的标准,具体指标应当遵循全面性、连续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构建,涵盖影响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各个关键要素,比如“教学平台”“指导教师”“教学计划”“过程控制”等内容。教育过程控制模块的主要功能在于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时控制,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发生,具体做法可以通过建立“矫正全程导师制度”完成,矫正导师代表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过程进行监管,组织落实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教学计划。教育结果考核模块的功能在于对每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评价,考核应当坚持多元考核和动态考核的原则,调动矫正主体、矫正对象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运用多种考核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程分段式考核。通过考核,不仅可以科学评估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际效果,而且还能精准了解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程度的动态变化,有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个性化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6.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制度体系建设。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保障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稳定、持久和有效实施的前提。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对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建章立制,当务之急,最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组织管理人事制度。对负责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组织、承担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聘任制度以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作出规定。第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施制度。对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行规划,对教育矫正的过程控制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经费保障作出规定。第三,矫正考核制度。主要涉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结果考核,包括成绩评定制度、质量保障制度等内容。通过上述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效,增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道德修养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上述六个方面在社区矫正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的地位各有不同,其中组织体系建设为主体,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平台建设为两翼,教学体系建设、质量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则为具体的工作抓手,六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有机构成“一体、两翼、三抓手”的传承发展新模式(简称“123”工作模式)。

五、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曾经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无可争辩地占据着人类知识殿堂的重要位置。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的深邃思想具有为国家治理提供历史借鉴的时代价值。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结合具体的国家治理领域探索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实践路径应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的核心。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社区矫正的契合发展,不仅拓展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践领域,而且为提升罪犯矫正教育实效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在社区矫正中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不能简单直接地照抄照搬,并非通过各种形式的“儒学热”或者举办几场“国学讲堂”就可以完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实现融合发展,既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进行改造和引导,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确立科学标准并指明发展方向;也要在微观上结合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目的和特点对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实践路径进行精细化设计,唯有如此,才能将符合新时代社区矫正需要的优秀传统文化精神转化成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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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