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有声书版权保护研究

2021-02-03 22:29林欣甘俊佳
中国广播 2021年10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著作权版权保护

林欣 甘俊佳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移动阅读成为受众青睐的阅读方式,有声书在此背景下涌现,但是有声书内容生产模式与传统书籍生产模式存在一定差别,同时有声书生产过程存在着主体多、网络侵权多、直接交易成本高等現象。本文利用法经济学理论来分析有声书的侵权问题,并为有声书版权保护提出建议:纠正版权保护的片面认识,提高全民版权意识;推进被侵权的救济制度建设,降低守法成本;提供补贴,降低交易成本;创新运用区块链+版权,完善版权保护生态系统。

【关键词】有声书   著作权   版权保护   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耳朵经济”正在兴起,收听各类网络电台和有声书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的时尚。有声读物以其“解放眼睛”的宣传口号和满足用户碎片化时间学习、娱乐需求的市场定位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实现了快速发展。①

根据美国有声读物协会的定义,有声书为包含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及包装成为磁带、光盘、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录音产品。②2003年,我国出现首家听书网站——听书网,目前有声书网站已有200多家,提供音频类内容的App已经超过200多款,尤以喜马拉雅、荔枝等较为突出。据统计,2019~2020年我国有声书的用户规模从4.78亿人增长到5.69亿人,市场规模从63.6亿元增长到94.7亿元,整体处于持续增长阶段。③

我国有声书的历史虽短,但发展势头良好。需要提出的问题是,虽然有声书盛行,但伴随其中有严重的版权侵权现象。有声书的侵权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范畴。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行为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侵害范围广泛,这都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目前,我国对有声书二次上传、盗录、篡改等问题的发现及处理机制尚不完善,有声书市场上参差不齐的内容、盗版现象是制约其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④

本文尝试以法经济学理论的视角,为有声书版权保护提供建议,以此促进我国有声书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有声书的内容生产模式

有声书内容生产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专业化生产内容(PGC),二是用户生产内容(UGC),三是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

(一)专业化生产内容

专业化生产内容(PGC)通常是具备专业素质的群体进行内容的生产,比如专业的录音师、音响师、作家、策划师等。这类群体对于受众喜好哪类书籍、何种风格有着一定的了解,同时对于声音形式的表演、内容的诠释有着精准的把握,能够生产出专业化、精品化的内容。如喜马拉雅平台上的《每天听见吴晓波》《蔡康永的201堂情商课》等,都属于专业化生产内容。受众对于此类在特定领域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制作收听意愿较强,甚至愿意付费收听。但是,该生产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制作成本过高、生产数量有限以及不够接地气等。

(二)用户生产内容

用户生产内容(UGC)是指网民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书籍内容进行录音上传的生产行为,这种操作可以是对书籍逐字逐句的录音,也可以是将自己的部分见解加入录音中,当然还可以是对多本书籍进行整合录音。整个过程中,可以有自己的演绎风格。这种模式的主导者是用户,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进行指导或监督。用户生产的优势是内容海量,但由于用户往往缺乏版权保护的意识,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有声书的版权侵权现象。

(三)专业用户生产内容

用户生产内容虽然能够带来大量的有声书作品,但同时也带来了内容粗制滥造、版权侵权突出等问题。因此,专业内容与用户生产结合的专业用户生产内容(PUGC)得以形成。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指专业的用户生产专业内容,如音频平台打造的专业用户。该类用户参与录制有声读物,平台进行策划,然后上传至音频平台,受众进行收听。这种模式能够避免PGC及UGC这两种生产模式的不足,达到用户生产与专业内容紧密结合运作,提高用户积极性的同时,内容品质又得以提升。

二、有声书版权属性及存在的问题

有声书制作,一般按照制作水平的高低进行划分,并分别享有多种权利。第一,对原作品的直接复制,指利用各种TTS(Text To Speech)软件将文字直接转述为音频文件,此操作属于机械化的复制,原创作品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第二,对原创作品进行人工朗读,制作成音频,进行传播,该过程中由于存在劳动力的投入,如朗读及录音,因此包含一定的创造性。第三,对原作品进行个人的演绎,并在其中加入自己对该作品的见解以及音乐烘托等,这样的有声书具备较高的创造性。

(一)有声书涉及的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定义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目前,对有声读物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认识,业界还没有准确一致的共识,但大体上已经有了趋于相近方向的探索。有人认为,文字作品转变为有声读物,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五项权利,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⑤也有人提出,有声书制作者的权利应是著作权的邻接权,即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⑥

笔者认为,有声书主要涉及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表演权、改编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归属涉及多个主体,有原创作者,有对原创作品改编的表演者,还有负责提供音频的平台等。

(二)关于有声书的侵权主体

关于有声书的侵权主体,首先是各类音频平台。一般而言,音频平台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获益,一种是制定收费模式,也就是常说的为知识付费,这种情况下,用户支付一定费用才可以听有声书。另一种是二次售卖,即售卖注意力,此时,平台以免费的有声书吸引大量的用户,而将用户的注意力售卖给广告主,广告主可以在此平台上投放广告,平台与广告主以此获利。在这个过程中,平台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运营过程中容易存在侵权行为,如不经著作者同意也不支付版权费用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书籍内容,还有平台肆意分享应该付费的有声书资源。

其次是个人群体的侵权。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每个人既是传播者也是接收者。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在网上发布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等,人们的活动空间得到较大拓展。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人们对自由的过度解读,从而带来各类层出不穷的侵权问题。例如,用户私自将书籍录制成有声书,并以此来获利,这就属于侵权行为。又如,用户故意或是无意间对明确规定的不能下载或再次编辑的有声书进行转发及二次编辑,对有声书内容进行二次加工等。

由于有声书的出版过程涉及多个主体,产权存在交叉、多元等特点,侵权时间也难以界定,表现的形式存在多样性,且在交易过程中与传统纸质书市场交易存在较大差别,这都导致了有声书侵权行为较为严重。

三、导致有声书侵权泛滥的实操因素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声书在可预测的未来还将持续性获得受众的青睐。然而,版权保护是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关键要素。一直以来,我国对版权保护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优化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方面,但同时也在寻求新的研究视角,如从法经济学视角出发,在守法成本与收益、效率与外部性、交易成本与供给等利益相关方层面,对侵权多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分析,科学地提出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建议。

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它将法律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结合起来,解析社会现象,是研究民商法相关领域的有力工具之一。

(一)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守法成本高且守法效益低

守法成本,指公众按照法律等制度而增加的支出。比如,参与诉讼的金钱及其它成本,通常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种。守法效益,指通过守法来获得的效益总和。目前,对于原作者来说,面临被侵权时能够采取的措施十分有限,因为缺乏完整有效的维权渠道,且诉讼时间长、程序复杂,一般作者没有时间和精力走法律过程;而且,由于侵权成本过低,没有给侵权者造成足够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这也间接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多发。如某音频平台未经著作人许可,将《平凡的世界》制作成有声书传播,最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该平台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这样的罚款金额相对于侵权者获取的收益简直不值一提。

(二)直接交易成本过高,在利益博弈下趋向盗版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知识产权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会趋向于选择利己的合作方式,以此实现最大的利益。一般而言,正版有声书是基于多方人力资源下的劳动付出,其直接交易成本应当较高。而与之相反,盗版有声书的人力资源成本较低,其定价低于正版是必然的,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低价,必然造成正版有声书的利益受损害。用户及平台为逃避过高的交易成本,就会产生盗版供给,有声书侵权现象泛滥也就不难理解。

(三)传统版权保护技术程序复杂,数字技术运用尚未成熟

著作权登记制度能够有效保护作者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处理著作权纠纷事件提供初步证据。但是,著作权登记制度目前在实践操作中仍遇到困难,首先是版权登记必须基于作者自愿原则,作者需准备一系列版权登记所需材料,并提交申请;其次是版权登记机构的审核过程繁琐而缓慢,导致著作权登记制度的效力存在质疑。

近年来,虽然应用数字技术对版权保护的成效较好,但是对版权保护来说,运用数字技术尚未成熟,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且在版权保护上变现较慢,大规模运用在短时间内较难实现。

四、加强有声书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版权保护认识,提高全民版权意识

禁止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落实到人,特别是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版权意识,可以从有声书的受众特性出发,有针对性地宣传。目前,大学生是有声书的重要消费群体,可以考虑在学校举办版权保护主题类讲座,聘请专家学者交流分享等,或者利用社交平台来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甚至以设立全国图书和版权日等方式提高全民版权意识。

(二)推进被侵权救济机制建设,降低守法成本

有声书版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而守法成本过高,即使维权成功后获得的收益也很低。此外,当版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者投诉的渠道十分有限,或者说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有声书的版权侵害行为的产生,通常是出于经济利益,这样的违法行为属于经济类犯罪,对于这类行为采用罚金的惩戒是最优选择,应该提高对有声书版权侵害行为的罚金金额,并降低维权成本,减少维权过程,切实保护有声书的版权。

(三)提供补贴,降低交易成本

支持正版有声书的交易,从表面上看是个人对于生活品质的追求,但是,从更深层面来看,可以理解为是对创作者的作品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因此,应该重视对有声书版权的保护。目前,有声书的交易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该考量对于正版有声书的创作或者交易提供相应的补贴,减少直接交易成本。另外,可以为有声书设置最高定价,以此避免消费者因价格虚高而转向消费盗版有声书。

(四)区块链+版权,完善版权保护生态系统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与发展,数字版权的保护成为区块链应用的新领域。区块链作为一项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意义的创新技术,其技术优势可为有声书的版权存证、审核、确权、维权、交易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新的发展思路。⑦区块链具备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智能合约三大特征,促使有声书数字版权保护更容易成为可能。例如,可以运用时间戳方法来提高有声书的版权保护,有声书作者向相关部门申请时间戳,形成作品唯一的凭证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另外,可以线上申请版权证,耗费时间、精力、成本较少,作者只需将作品提交申请到平台,形成相应的版权证书。通过利用区块链+版权,充分发挥区块链的优势,可以改善我国有声书版权保护状况,构建优质的版权保护生态系统。

五、结语

有声书使出版物不再固守于一隅物理空间,而是充分发挥产品内容的时空效益,以更便捷、人性化的数字阅读技术服务更新了的数字出版内容消费方式,提升公众的数字化阅读率和消费满意度。⑧有声书作为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其在传播文化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促进有声书产业高质量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保护有声书版权。只有维护了创作者利益,才能激发更多的创作者参与创作,才能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作品,丰富大众文化,满足受众需求,提升国民文化素养。

注释

①寇颖娇、吴献雅:《从审判实务透视有声读物版权风险及其防范》,《中国出版》,2020年第3期。

②桑宇芳、何强:《高校有声图书馆建设途径及实现策略》,《大学图书馆学报》,2016年第3期。

③艾媒咨询:《2020年中国有声书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https://www.iimedia.cn/c400/75882.html.

④冯白:《有声书产业的发展困境和破局》,《出版廣角》,2020年第24期。

⑤袁海龙:《公共有声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分析——以<马拉喀什条约>及视障群体参与全民阅读为视角》,《图书馆学研究》,2019年第5期。

⑥蔡金燕:《著作权视角下的图书馆有声阅读推广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20年第1期。

⑦秦艳华、王元欣:《“区块链+”时代有声书版权保护的应用展望》,《中国编辑》,2020年第4期。

⑧杨春磊、刘远军:《我国有声书的出版:现状、瓶颈与对策》,《中国编辑》,2020年第8期。

【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20年度研究项目“疫情经济下粤港澳大湾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20GXJK092)研究成果】

(作者林欣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甘俊佳系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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