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敏
【摘要】《监察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行使公权力者的监督关口前置。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监督的实效性有待提高,其中部分原因在于《监察法》中监督职责的规定存在不足。监督职责作为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可有效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依据和监督效果评价体系,通过对制度的完善,实现监督职责的有效行使,有力推进腐败治理目标的實现。
【关键词】国家监察;监督职责;有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项工作都有序运行,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法》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关口前置。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监督的实效性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其中部分原因在于《监察法》中监督职责的规定存在不足。
一、《监察法》中监督职责的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监督职责有效履行缺乏制度支持
监察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司法等机关,形成对其他机关的外部监督,避免其他权力对监督权的干扰和影响,这就对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行使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接受监督的机关部门如何配合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行使问题,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与被监督机关的外部工作衔接问题需要明确。在实践中,大多地方监察机关借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便利,以纪委为监督主体,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行使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