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乐祖 段晓红

【摘要】通过利用合目的性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的特殊构造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予以检视, 发现其存在扣除范围不合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标准过低和扣除主体遗漏的问题。 这些问题使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正当性、公平性与合理性存疑, 有碍于合理减负的落实, 限制了继续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功能的发挥。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完善的基本方向应是在追求税收正义的同时满足现实需要。 因此, 在当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基础上, 应延伸扣除范围、廓清扣除内容, 建构公平、协调的扣除标准, 考虑家庭因素下增设扣除主体。
【关键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合目的性;量能课税;合理性;稽征经济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1-0142-6
继续教育作为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的补充形式, 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 2018年,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六项。 继续教育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对国家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回应, 反映了国家对继续教育支持鼓励的态度, 解除了有志于接受继续教育者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打造学习型社会氛围, 对个人、企业、国家来说, 其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1] 。 而能否达成预期目标, 取决于立法者如何选择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和扣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