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知 行
在先前对我国《民法典》相关知识的介绍中,我们曾经了解过,在法律的眼中,我们未成年人不具有或者仅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特定活动时,例如购买昂贵商品及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由父母陪同或代为操作。由此,法律将我们的父母设定为我们学习、成长道路上的“监护人”,要对我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正如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然而,现实情况总有例外。在一些家庭中,年幼的孩子可能失去了父母,抑或是父母因为特定原因无法照顾并养育子女;有些父母即使陪伴在子女身边,却没有履行父母的职责,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不闻不问,甚至还对他们拳脚相加……在这些情况下,孩子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抚养与教育,恶劣的生活环境甚至可能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身体与心灵的良好发展,甚至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如果放任不负责任的家长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势必会带来可怕的后果。有鉴于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第六章“政府保护”部分专门对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规定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位、失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获得良好的成长环境与生活条件。
新《未保法》为国家有关部门设定了两类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