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林,缪 锌,2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的改判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提升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品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必要持续展开对刑事冤假错案的研究。学界和实务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研究综述散见于年度司法报告,或单一作者为行文主旨而作特定综述,目前尚无文章涉及“改革开放”后刑事冤假错案研究的专门性系统性综述。为进一步丰富研究冤假错案的文献类型,夯实将来研究的基础,本文在梳理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所存问题的可能性方向,希冀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形成期(1978—1982)、发展期(1983—1996)、壮大期(1997—2012)以及繁荣期(2013—)。
这一时期,实务界和学界紧跟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指导思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精神,特别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后,开启了对造成冤假错案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的研究征程。
形成期以“刑事冤、假、错案”①为主题的期刊论文共计23 篇、专著1 部。这个时期研究的代表性内容是:其一,政法机关回应社会诉求,矫正“历史上”“当下”的冤假错案,着眼司法职能,依法履行职责[1];其二,有学者借助哲学理论,探讨如何防范错案[2]。
形成期的研究有3 个特点:一是在研究方法上普遍采取马克思主义方法,学者带有“意识形态”进行研究,鲜有法理的论述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