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法律争议研究

2021-02-21 08:20李智蓝婕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李智 蓝婕

摘    要:俄罗斯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从2014年索契冬奥会到2016年里约夏奥会,再到2018年平昌冬奥会,直至2019年末被全面禁赛,俄罗斯的竞技体育遭受了重创。纵观“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俄罗斯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呈现的特点有:兴奋剂违规主体与违规行为的广泛性及有组织性;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全面性与例外性;兴奋剂违规行为调查方式的针对性。结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分析“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归纳了该事件存在的法律争议,分析了“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影响,提出:反兴奋剂机构亟待进一步加强指导;竞技运动员个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例外认定规则须进一步明确;对有组织性地使用兴奋剂的制裁方式有待细化。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国反兴奋剂工作得出了启示。

关键词: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干净运动员;反兴奋剂工作

中图分类号:G 80-051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rom the Sochi 2014 Winter Olympics to the Rio 2016 Summer Olympics, and then to the Pyeongchang 2018 Winter Olympics, and under full ban until the end of 2019, Russias competitive sports have been hit hard by doping violations. Through surveying the “Russian doping incid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oping violations include the extensiveness and organization of the offending subject and behavior, 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exceptionality of doping punishment, and the pertinence of doping investigation method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ussian doping incident” in the light of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this paper sums up the legal dispute focus of the incident,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the “Russian doping incident” on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national anti-doping agency urgently needs to further strengthen supervision. The rules of determining the individual innocence of competitive athletes should be further clarified. The sanctions against the organized use of doping need to be refined. Based on the above, the enlightenment of Chinas anti-doping governance is obtained.

Keywords: Russian doping incident; clean athlete; anti-doping governance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从2014年俄罗斯的国家田径队被调查开始,到2019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简称“WADA”)对俄罗斯的国家田径队作出禁赛决定,历时6年,跨越2014年索契冬奥会、2016年里约夏奥会、2018年平昌冬奥会。期间,1 000多名俄罗斯竞技运动员被卷入其中,涉及到多个体育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莫斯科兴奋剂检测中心,经过了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多次审理。该事件是世界反兴奋剂史上目前影响面最大的事件,并最终推动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发布了《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针对这一事件,有学者从集体责任对竞技运动员比赛权的影响[1]、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体育组织规则与决定的审查[2]角度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反兴奋剂规则的适用与解读方面,尚未对该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及反兴奋剂规则争议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存在的法律争议进行了分析,并从中得出启示,以期对中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有所裨益。

1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特点

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相关机构先后出具了3份独立调查报告,作出幾十次处罚决定和仲裁裁决,堪称体育史上最复杂的反兴奋剂事件。该事件波及的人员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并呈现出系统性和组织性特点,而且对该事件的调查和处罚也颇有特点:一方面,相关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全面且有针对性;另一方面,采用新闻媒体报道和独立委员会专门调查的手段,进行了深入调查。

1.1  兴奋剂违规主体和行为的广泛性与有组织性

首先,“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的违规行为具有广泛性:1)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涉及的运动项目多。除田径项目之外,该事件还波及赛艇、皮划艇、帆船、游泳、现代五项、举重、自由式摔跤等30个运动项目,甚至包括残奥会的运动项目。2)兴奋剂违规参与者范围广。不仅包括俄罗斯竞技运动员、教练员,而且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俄罗斯田径协会及个别俄罗斯体育企业也参与其中[3]。

其次,“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的违规行为是有组织性的。相较个别竞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该事件是有组织性的系统事件[4]。1)俄罗斯国内相关机构相互配合。《麦克拉伦报告》①显示,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的国家田径队体育筹备中心、莫斯科和索契实验室的协助下,俄罗斯体育部对俄罗斯竞技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样本进行了更换,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了修改。2)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参与。俄罗斯体育部门和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通过秘密技术更换了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样本,修改了俄罗斯竞技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测结果报告,从而改变了兴奋剂检测结果。

1.2  兴奋剂违规处罚的全面性与例外性

由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的违规行为“史无前例”,俄罗斯的国家体育代表队遭到了世界兴奋剂检测史上最严厉的集体处罚。从对俄罗斯的国家田径队禁赛,到禁止俄罗斯的国家体育代表队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和2018年平昌冬奥会,直至对俄罗斯的国家田径队4年全面禁赛。但是,全面禁赛处罚也存在例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干净竞技运动员”,允许以个人名义参加奥运会。在对俄罗斯的国家体育代表队整体追责的同时,为一些受牵连的无辜竞技运动员提供了一条逆向自证清白的救济途径。

1.3  兴奋剂违规行为调查方式的针对性

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机构通过新闻媒体获取信息,并组成独立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对俄罗斯竞技运动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出具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处罚建议,这一事件强化了反兴奋剂机构的调查权。

2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的法律争议

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尽管在处罚时适用了“干净竞技运动员”的例外规则,但是集体禁赛处罚措施仍引发了争议。

2.1  对集体禁赛决定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在该事件初始阶段,俄罗斯奥委会和该事件中的运动员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争议点集中在集体禁赛的依据、逆向自证清白方式的合理性等几个方面。

2.1.1  集体禁赛的规则适用存在争议

国际田径联合会作出禁赛处罚决定的依据为国际田径联合会竞赛规则第22.1(a)条款②。根据该条规则,如果俄罗斯体育协会被国际田径联合会中止了会籍,其注册运动员不得参加国际田径联合会举办的各类赛事。俄罗斯奥委会和该事件中的运动员对该规则的适用存有异议,他们认为:首先,作为奥运会的参赛国,国际田径联合会有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条例》的规则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国际田径联合会仅依据俄罗斯田径协会反兴奋剂制度存在缺陷,以及部分证明俄罗斯体育系统使用过兴奋剂的证据,就推导出所有的俄罗斯田径运动员均涉嫌兴奋剂违规,进而作出集体禁赛处罚,这种推论缺乏依据。其次,国际田径联合会依据该事件中的运动员的国籍,实施有罪推定,违背了兴奋剂处罚中的平等原则。再次,本案中部分兴奋剂违规行为并非运动员所为,但最终却由运动员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比例原则。

针对上述理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国际田径联合会在不违背《条例》原则和基本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基于调查事实,制定补充规则以促进《条例》实施,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此不予干涉。国际田径联合会竞赛规则第22.1(a)条款与《条例》第23.2.2条款并不冲突,“俄罗斯兴奋剂事件”适用该规则,集体禁赛处罚并未违反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

2.1.2  集体禁赛例外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为避免集体禁赛决定伤及无辜运动员,国际田径联合会与国际奥委会作了例外规定,允许俄罗斯竞技运动员逆向自证清白,以中立身份参加奥运会。

2.1.2.1    逆向自证清白规则的合理性

国际田径联合会为处理“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在2016年6月17日制定了一个全新规则,即第22.1A条款。该条款③与国际奥委会于2016年里约夏奥会开幕前发布的《决议》④第1条和第2条相一致,即竞技运动员在国家田径协会被国际田径联合会中止会籍资格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自己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干净竞技运动员”条件,则被允许以“中立竞技运动员”名义参赛[5]。该事件中的运动员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称,该条款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竞技运动员无需根据全新的第22.1A条款进行自证,只须达到国际田径联合会2015年11月规定的条件,就应当有资格参加国际比赛。

国际体育仲裁院不赞同该事件中的运动员的观点,并认为:1)竞技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不仅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国际奥委会设立的参赛条件,还要遵守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的规则。2)第22.1A条款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保障条款,即当某一国家体育协会的会籍被中止后,受其管理的竞技运动员如果能证明自己与国家体育协会使用兴奋剂的情形无关,则可以获得比赛资格。因此,第22.1A条款并不是处罚条款,而是一条给予竞技运动员逆向自证清白的规则[6]。这条规则使原本无法参赛的竞技运动员获得了参赛的可能,是一条使竞技运动员权益得以保障的规则。第22.1A条款的制定与适用,不会因规则溯及既往使竞技运动员参赛权受损。事实上,根据这一规则,最终有271名俄罗斯竞技运动员以中立身份参加了2016年里约夏奥会,169名俄罗斯竞技运动员获得了2018年平昌冬奥会的参赛资格。

2.1.2.2    “干凈竞技运动员”的中立身份

由于国际奥委会允许“干净竞技运动员”以中立身份参加奥运会,俄罗斯奥委会进而提出,“干净竞技运动员”应有权代表俄罗斯参加比赛,无须再以中立身份参加奥运会。对此,国际体育仲裁院予以否决,认为: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如果该事件中的俄罗斯竞技运动员根据国际田径联合会竞赛规则第22.1A条款的规定获得了比赛资格,俄罗斯奥委会则有权派代表参加比赛。但是,第22.1A条款的适用有前提条件,即当某一国家田径协会被中止会籍资格时,为保护“干净竞技运动员”免受无辜牵连,允许他们以中立身份参赛,这是对“干净竞技运动员”作出的例外安排,并不能间接恢复某一国家体育协会的会籍资格。对此,国际奥委会在解决俄罗斯体育代表队在2018年平昌冬奥会参赛资格问题时提出,俄罗斯奥委会无权派代表团参赛,“干净竞技运动员”只能以中立身份参加奥运会。

2.2  处罚范围与禁赛期限存在的争议

该事件中,有关处罚范围适当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处罚范围是否扩大、禁赛期限是否合理。简言之,在采取集体禁赛这样的严厉处罚时,如何才能保障竞技运动员的正当权益?

2.2.1  处罚范围的适当性争议

2016年里约夏奥会前,国际奥委会对俄罗斯竞技运动员作出能否参赛的《决议》。该《决议》第3条禁止曾经被禁赛的俄罗斯竞技运动员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该条款与“大阪规则”⑤相似。俄罗斯奥委会及该事件中的运动员继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理由包括:1)俄罗斯田径运动员因俄罗斯田径协会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已受到国际田径联合会集体禁赛的处罚,但国际田径联合会又根据竞赛规则第22.1(a)条款进一步作出处罚,禁止俄罗斯竞技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这超出了《条例》第10条⑥的范围,属于处罚不当。2)禁止受过兴奋剂处罚的俄罗斯竞技运动员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这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国际体育仲裁院经审查,驳回了上诉[7]。但同时,对《决议》的第3条款也予以否决,理由为:1)基于该事件中的运动员隶属于俄罗斯田径协会,该事件中的俄罗斯竞技运动员被禁赛,是俄罗斯田径协会会籍被中止后产生的风险[6],并非适用规则不当导致的扩张处罚。2)《决议》的第3条款实质上是“大阪规则”的重现,如果仅因为有兴奋剂违规的历史,就认定该运动员牵涉到“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不给予其抗辩的机会,显然违反了自然正义与个别正义原则,并且在《决议》的第3条款中延长了原裁决的禁赛期,严重背离了处罚目的,对曾违规使用兴奋剂的俄罗斯竞技运动员构成额外处罚,导致处罚范围扩大,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由此,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了俄罗斯某女子游泳运动员的上诉⑦,并准予一部分俄罗斯竞技运动员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

2.2.2  禁赛期限的合理性争议

近期,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调整处罚期限与处罚方法,以保障竞技运动员权利,例如,秘鲁男子足球队某运动员参赛资格纠纷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该运动员兴奋剂检测呈阳性,被国际足联禁赛6个月。之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为处罚过轻,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经审查,将禁赛时间从6个月延长到了14个月,该处罚将使该运动员无法参加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对此,该运动员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暂停执行仲裁裁决的紧急申诉。基于这一情形,国际体育仲裁院最终同意暂停执行裁决,该运动员得以参加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

3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对反兴奋剂机构的影响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对规范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工作、改进兴奋剂违规处罚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国际奥委会呼吁各国反兴奋剂机构要“全面审查其反兴奋剂检测体系”,以“更明确的责任、更透明的监督程序和更强的独立性”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应更加关注各自国家的运动员在兴奋剂违规处罚中的各項基本权利。同时,国际体育仲裁院也设立了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庭,以增强兴奋剂违规处罚与裁决的中立性。

3.1  反兴奋剂机构亟待进一步加强指导

各国的反兴奋剂机构是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机构,而不应是违规的主体。在该事件中,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简称为“RUSADA”)更改俄罗斯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样本,掩盖兴奋剂检测作弊行为。因此,反兴奋剂工作须从源头加以治理。

3.1.1  各国反兴奋剂机构在兴奋剂检测规则上应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一致

目前,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主要包括:《治疗用药豁免的标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检查规章》《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⑧等,各国据此制定反兴奋剂规则。但是,各国关于反兴奋剂法律与法规的立法程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进行了专门立法,有的国家通过体育组织制定相关规则,在法律与法规的效力等级及适用范围上不尽相同,各国的反兴奋剂规则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在兴奋剂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冲突,因此,各国的反兴奋剂规则要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协同完善。首先,在反兴奋剂规则制定方面,各国的反兴奋剂规则应与《条例》一致,但是,各国的反兴奋剂规则也应具有合规性与独立性。各国反兴奋剂的各层级法律与法规要避免不同层级的法律与法规发生冲突。反兴奋剂机构对兴奋剂的种类等方面的认定标准也应与《条例》一致[8]。其次,在反兴奋剂规则实施方面,要加强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联络,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测,依据反兴奋剂规则成立专门的反兴奋剂小组,深入调查兴奋剂违规行为。

3.1.2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应强化监督与合作执法

1)完善对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的监督机制。2004年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成为各国兴奋剂检测中心的监督主体[9],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每年对其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暂停认证资格。资格暂停期间,各国反兴奋剂检测中心不能参与任何与国际奥委会有关的兴奋剂检测事务,包括对任何竞技运动员的尿样与血样进行检测分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才可恢复资格。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莫斯科检测中心对该事件中运动员兴奋剂检测造假起到了辅助作用。可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须继续细化监督等方面的机制与措施,完善兴奋剂检测规则,确保兴奋剂检测中的公正性。

2)加强与各国体育组织的合作执法。根据“俄罗斯兴奋剂事件”中违规的组织性与违规行为的特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要加强与各国体育组织协调配合,一则提高兴奋剂监管的效力层级,二则规范反兴奋剂机构的处罚行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也要加强与各国体育组织的合作。涉及到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海关、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应与各国以上部门建立联系并加强合作,并就各国反兴奋剂工作召开会议。建立兴奋剂信息服务网络数据库,完善兴奋剂网络服务信息接收程序、制定兴奋剂信息网络保密措施及兴奋剂信息网络服务规则等[10]。

4.4  建立中国反兴奋剂仲裁部门

在现阶段,可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仲裁部门,其原因在于:1)中国竞技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案件是最具竞技体育特点的法律纠纷,其具备使用法律解决方式的条件,并且中国国际级竞技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纠纷产生的争议影响面广。2)有些国家已经设立了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或程序对竞技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纠纷进行仲裁。例如:美国仲裁协会专门制定了兴奋剂违规处罚争议的补充程序,主要仲裁因兴奋剂违规而引起的争议。其由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授权,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纳入法律仲裁适用的范畴。3)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是竞技体育中法治化程度较高的领域,其法律依据也较为充足⑩。因此,中国可以建立反兴奋剂仲裁部门,先行先试解决中国竞技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处罚纠纷案件。从具体做法而言,可以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及中国境外一些国家的相关经验,设立独立的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仲裁机构。1)在兴奋剂违规处罚纠纷案件仲裁的法律及法规完善方面,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为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仲裁庭提供充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依据。2)在兴奋剂违规处罚纠纷仲裁范围、仲裁程序上保持中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独立性,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形成相互独立而又互补的关系。3)筛选通晓法律、医学、体育学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仲裁员。

注释:

① 该报告由WADA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加拿大的理查德·麦克拉伦调查出具,称《麦克拉伦报告》。

② 国际田径联合会反兴奋剂规则中的第22条规定了失去参加国际赛事或国内赛事资格的情形。第22.1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按照本规则或按地区联合会、会员协会规定举办的赛事。任何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人员:(a)该国家或地区协会正在被国际田径联合会处罚暂停会籍过程中。

③ 国际田径联合会反兴奋剂规则中的第22.1A条。这是国际田径联合会针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第22.1(a)条,在2016年里约夏奥会之前制定的全新规则,该条规则部分内容如下:尽管有第22.1(a)条的规定,国际田联(或其代表)在经当事人申请后,可在国际田联(或其代表)规定的条件下,当(且仅当)运动员能够出具使国际田联(或其代表)满意的以下证据时,例外授予被国际田联禁赛的国家田径协会的运动员参加部分或全部国际赛事资格,(a)…(b)…(c)…。相关的国际比赛越重要,为了获得根据本规则22.1A条的特殊资格,运动员必须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证据。获得该特殊资格的运动员不得代表被禁赛的国家田径协会参加相关国际田径赛事,但是允许代表个人作为“干净竞技运动员”参加比赛。国际田联(或其代表)认为适当时(例如:新的事实或证据出现时),可以根据本规则第22.1A条重新考虑批准或者拒绝运动员参赛资格申请的决定。

④ 《决议》支持了国际田径联合会作出的关于延续对俄罗斯田协的禁赛处罚,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干净竞技运动员”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

⑤ “大阪规则”源于2008年6月27日国际奥委会在日本大阪召开的执委会会议上对《奥林匹克宪章》第64条关于奥运会参赛条件的修改,该规则已被国际体育仲裁院宣布废止。依其规定,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在禁赛期结束后,仍不得参加下一届奥运会。“大阪规则”之所以被废止,根本原因在于其在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同时,对运动员的基本参赛权也造成了损害。

⑥ WADC第10条规定了对违规使用兴奋剂的个人的制裁措施。

⑦ 该运动员受到了兴奋剂违规处罚。尽管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根据《决议》第3条,其仍然没有资格参加2016年里约夏奥会。该运动员以《决议》第3条侵犯了自身的自然正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国际奥委会应本着“诚信和最好的意图行事”,《决议》应承认“个体运动员享有自然正义的权利”。但是,国际奥委会的《决议》第3条却否认了自然正义规则。

⑧ 在“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后,世界反兴奋剂委员会为了统一反兴奋剂规则的适用范围,起草了《签约方合规国际标准》(ISCCS)。

⑨ 2016年,利物浦某足球运动员因为涉嫌使用兴奋剂被处以禁赛,之后,该处罚被欧足联纪律机构推翻,欧足联纪律机构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未能证明该球员使用的药物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当年禁用药清单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明显缺乏与相关机构的沟通,这与法律确定性原则不符。

⑩ 中国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处理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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