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睿凝
摘 要:增值税是间接税,其设计的初衷在于评价实际负税人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其并不关心中间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只要其能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保证自己环节的税收抵扣链条不会中断即可,因此即使资管产品在我国现今法律体系下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基于其独立的财产、经营的持续性和营利性,以其作为独立纳税人并无不妥之处,但为推进实践中税收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独立的登记主体、民事主体等有限的法律独立地位更为妥当,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真正发挥增值税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模式
资管产品,是资产信托产品或者范围更为广阔的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资管产品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证券投资法》第2条和第154条的规定,以私募基金为代表的资管产品可以契约、公司、合伙三种形式存在。采用公司和合伙形式的资管产品,在设立时便公司或合伙便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纳税人不再具有争议,但契约型资管产品以何为纳税人在学界一直具有不同观点,主要存在准主体说、投资人说、管理人说三种观点。
一、学界关于资管产品纳税人选择的观点
学界对于以谁为资管产品纳税人主要有管理人模式、投资人模式、准主体模式三种学说。
(一)管理人模式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完成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