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

2021-02-25 02:18叶素斌
客联 2021年12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关系

叶素斌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信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凸显,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层面存在范围过窄以及行为主体认定局限性等问题。文章基于反不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和制度关系,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以实现对社会主体法制体系的健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关系;保护

一、反不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从二者的理论关系来看,主体对知识财产的专属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国家为促进主体进行知识创新,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合法知识权益。主体提托创立的知识权益享受由此带来的竞争优势,其在法律体系上具有相对明显的垄断性权益特征。从私法领域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主体在利益遭受损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途径,它赋予市场主体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层面上体现的是权利的救济性,它来派生自原权利。可以说,从理论关系上二者属于就给与被救济的关系。

从二者的目的上来分析,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对智力创造成果以赋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终止以此保障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具有共通性,都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主体的智力、劳动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对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在原则体现上都具备诚实守信与利益衡量。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功能性上思索,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已经相当完备了,设置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严格划分了私有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在这些私有利益的范围内,优先适用专门法,也就是知识产权法;额外地,关于那些尚未被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智力成果,它们处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模糊地带。对于这些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发挥独有的“兜底”性补充保护的作用。

从二者的制度关系来看,二者属于一种彼此配合,互相补充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更多的是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法,依托专有权形成的主体、客体、内容、取得、行使、限制等的专门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作为一项行为规制法,主旨体现在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方面,是一种秩序的维护。所以二者并不存在制度上的冲突,更多的是体现在相互补充和完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较窄

在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上目前存在规范性不足等现象,虽然对不正当竞争活动存在规制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型经济手段的产生,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缺乏规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静态环境下无法有效应对。结合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来看,在立法层面存在相对宽泛的现象,由此导致无法有效涵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特别是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缺乏法律规范,在司法實践中无法提供有效的指导性,导致部分不法侵权者钻营法律漏洞,亟需进行完善。

(二)执法机构的权威性有待提升

结合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不难发现,虽然对执法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了规范,赋予了其一定的执法权限,但是对于各部门权力范围和监督职能存在模糊、权限较低等问题。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量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等诸多部门,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受到一定局限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主体也不再单一,侵权案件跨度较大,涉及领域较广,现有的执法部门难以单独有效应对且对不法分子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除此之外,部分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有所欠缺,面对相对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有效应对。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认定存在局限性

通过梳理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行为主体的认定相关的条文发现,其概念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许可范围以外侵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但是我们不应忽略其经营主体的限制作用,即盈利行为的法人、机构或者个人。在实践中,该经营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未进行商品经营或者不具备盈利性服务的主体如果侵害了知识产权又该如何认定,这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主体侵权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是确有发生的,不应对其忽视。即如果行为主体为非经营者,且不具备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规制作用较弱,相关侵权问题也无法有效应对。

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带来诸多新技术的产生与应用,那么原有的知识产权侵害范围的认定也必须不断的动态化的做出相应调整,以确保对新型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得到有效规制。通常来说,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条款的知识产权活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可行性上也具有瑕疵。结合现实情况来看,经营者对法律要求一般是无法充分掌握的,特别是对于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以外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生产经营环节出现意思的错误领会,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阻,或者将非法经营活动错认为正常经营。所以说,应在立法层面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一些新型和一些非典型性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及时纳入相关规制范围以内,通过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保障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二)合理提升执法机构的相关权限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设立了相对健全且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有力规制,保障了知识产权免遭不法侵害,为我国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夯实了法治基础。但是实践中执法机构因为部分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例如,现有法律对执法机构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执法权限等与实际工作范围是不匹配的,部分案件中由于执法机构的权限不足导致调查取证遇到困难,难以有效全面的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除此之外,因部分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欠缺也可能会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基于此,笔者建议应在法律层面基于市场发展现状对执法机构的相关权限做出合理提升,同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通过执法机构的整合优化,执法人员水平的提升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正如前文所言,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与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形成发展之间的矛盾,反不正当竞争法亦需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补充,特别应该在现有的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类别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面对新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做到精准识别,并尽快纳入到相关法律条款中。立法过程中我们无法有效预测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可能会带来何种知识产权侵害行为,那么法律条款的制定通常会采用概括性的立法手段,利用一般条款对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进行规制存在较大的变数。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以内,对新型的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精准识别和有效梳理并将其纳入相关法律条文,最大化的保障知识产权,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2]王朋文. 加强反不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

[3]陈朝.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的适用[D]. 江西财经大学,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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