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赵乾皓,郑晶晶,毛丹蜜,郑大,胡丙杰,成建定
1.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 广东省转化法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80;2.广州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广东 广州511436
2019 年底,2019 冠状病毒病(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暴发[1],成为21 世纪以来第三次大规模暴发的冠状病毒感染性疾病[前两次分别为2003 年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2]和2012 年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MERS)[3]],对 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3 次大暴发强烈提示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高传染性疾病并非偶发事件,未来还可能发生其他“新”的冠状病毒感染性疾病,应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缺乏系统的病理学研究,COVID-19 的病理学机制仍不清楚,特别是该病的发生、发展以及转归的动态过程有待阐明。缺少病理学相关证据的支撑,COVID-19 在临床治疗上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诸如呼吸系统外症状的治疗方向,统一治疗方案下轻症患者转归不同,危重症患者高死亡率和死亡机制不明等。如果能探明COVID-19 的病理过程、特征和发生机制,将有助于认识其临床特征,为探索针对性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与此同时,还将为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开展冠状病毒感染性尸体的检验提供针对性意见与参考。
冠状病毒主要引起人体上呼吸道和消化道感染[4],但不同冠状病毒导致的病变程度及特征不完全一致,其中以SARS 冠状病毒(SARS coronavirus,SARS-CoV)、MERS冠状病毒(MERS coronavirus,MERS-CoV)和2019 新型冠状病毒(2019 novel coronavirus,2019-nCoV)引起的间质性肺炎最为严重,表明冠状病毒感染存在病理学共性以及特异性。与此同时,其他动物源性冠状病毒还可引起病毒性肝炎或病毒性脑炎[4],提示人体冠状病毒感染具有全身感染的潜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