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运凯
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关键,就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推动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的实现。理论上,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确保行政复议能够吸纳大多数行政争议是基本前提,而将吸纳的行政争议真正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则是关键依托。鉴于此,在修改《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必须对行政复议如何体现并强化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出方案,做出回应。作为近年来多元纠纷化解争议体系的基本目标导向,“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并非学理概念,其内涵界定、价值构造及实现路径等问题亟需充分的理论供给。本文将结合行政复议实践,通过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概念溯源和解构,阐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及理论逻辑,进而分析研判实现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内在机理及核心要素,以期为《行政复议法》修订更好地回应现实需求、彰显制度优势,切实提升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而为实现主渠道目标提供理论注解和逻辑指引。
基础概念澄清构成学术研究的始点。《行政复议法》修订要聚焦并凸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标导向,有必要回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发展演进,进而对其作出准确界定和类型化分析,这是通过修法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目标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