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雨婕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成为中华民族追求的新目标。在“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宗旨的引领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并逐步开展地方试点。2017年1月,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正式启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日趋显著,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由此,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众多的已设矿业权需要逐步退出,而构建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遵循问题导向,从体制机制视角探析大熊猫国家公园矿业权退出补偿的实施方案。
退出补偿面临的问题
——补偿对象有待厘清。为推进矿业权有序退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政府是否应当对矿业权人补偿,即矿业权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资格的问题。实践中,在两种情况下存在资格认定的分歧:其一,对于采矿权到期的矿业权人是否应当补偿。采矿权到期意味着采矿权人的权利中止,只有通过申请许可证延期才能对矿山资源继续利用,而权利的授予由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决定。但是,若政府部门依生态环境保护之需对采矿权人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直接对采矿权进行注销而不进行任何补偿,虽然该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但在合理性上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