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毅飞 郭潇莹
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施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过去几十年中,多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和相关政策来保障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同时,各国关于教育惩戒的理念、方式和政策变迁也呈现出较明显的趋同性,很多国家在经历了体罚为主、废除体罚、恢复并规范惩戒的历程后,逐步推动教育惩戒走向合法化、制度化和人性化的融合。
在20 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发达国家一直倾向于采取排他性的惩戒措施“惩罚”行为失范学生,对学生的失范行为采取严苛的“零容忍”政策,即通过体罚、开除、停学和隔离等措施,将行为不当的学生排除在主流教育外。然而,这种惩戒形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负面效应,导致受罚学生呈现出更加恶劣的行为表现,大大增加了学校暴力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198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发布,有力推动了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理念的转变。受“包容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很多国家开始反思并重构教育惩戒理念,逐步从“零容忍”向“包容性”过渡。“包容性”惩戒的目标不再是惩罚学生,而是解决问题本身,并以此修复教育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减少失范行为。如:澳大利亚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将恢复性惩戒措施应用到校园中,采用同侪调解和恢复性会议处理校园冲突,以提升教育的公平性。
很多国家通过制定专门针对教育惩戒的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惩戒的内容,确立教师的惩戒权,这既有效保障了教师合理合法行使惩戒的权利,又有利于避免部分教师滥用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