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儒法合流的历史演进和局限性

2021-03-08 18:57谢立帆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1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局限性

谢立帆

摘    要:儒法合流思潮在封建社会对于统治集团的社会治理起到了思想引领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不断推进的今日,儒法合流思想的影响依旧未能消除。怎样对其进行批判继承,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避免影响司法公正是中国司法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儒法合流; 历史演进 ;局限性

一、儒法合流的历史演进

1.荀子的儒法合流思想

先秦時期儒法作为两种思潮学派在关于治国理政的方式议题中意见相左,但是荀子将儒法思想进行了融合。作为儒家学派的继承者,亦是儒法合流法治思想的开山鼻祖,相较于孔孟的学说,孔子中心思想为“仁”,孟子中心思想为“义”,荀子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更丰富的内涵,即“礼”、“法”。他既继承了儒家的礼制传统,也吸收了法家思想中有关于以法治国的相关理念,如“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法制观念,就有明显的对于法家思想的吸收合并迹象。

另外,与孔、孟相比,荀子的思想具有更多的现实主义倾向。在吸收前人有关于道德教化要求的同时,对于法度的重视为儒家温和的社会治理方式增加了坚硬的内核。总而言之,荀子现实主义精神的礼法结合、隆礼重法思想对其后的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在汉以后的融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后世道德法律化及我国儒家法传统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2.汉代的儒法合流法制实践

汉代作为第一个儒法合流法制思想实践的始祖,很多法治理念第一次得到制度的支撑,在法律思想方面“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立法原则、“春秋决狱”的司法精神、“三纲五常”的伦理基础,均开始显现出德法相融的格局,道德开始逐渐进入法律体系之内,在社会治理中起到其独特的作用。司法领域法律如家化现象也屡见不鲜,包括春秋决狱、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之类司法原则开始出现在汉代法制实践之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代的融礼入法、礼法结合就是将儒法结合的思想转变为国家层面系统化社会治理的第一次成功实践,通过法律规范民众的日常行为规范,辅以道德教化,使得法律规定不显得过分严苛,统治者亦呈现出“体恤百姓”、“与民同在”的姿态,为汉代大一统的封建统治的稳定起到了思想引领的重要作用。

3.儒法法治思想的内在连接点

“礼”“法”虽然儒法两家的思想和治国理政的目标存在众多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儒法两家在秦之后的大一统中国社会治理格局之中,依然存在能够为统治者接受和对封建社会治理卓有成效的连接点。

笔者认为,其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原因便是二者的互补性,换言之,以“礼”为表,以“法”为实,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社会治理体制。其中的礼是人情的凝结,法是时代的选择:法家的法作为治国理政的规范具有独立地位,以具体的刑名律历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追求外在的他律与惩罚伦理人情,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儒家的礼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的实质内容就是宗法伦理纲常道德原则,这些道德准则根植于人与生俱来的情感之中,因此礼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对人们的内心展开教化,同时有利于统治者以“道德”之名实施统治,笼络民心。礼与法成为维护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根基的中国封建社会伦理纲常的共同手段,儒家法的形成势在必然。

二、儒法合流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1.儒法合流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儒法合流思想作为千年以来中国社会治理的根本思想,在封建社会起到了稳固统治的作用,其中一些观点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亦有借鉴意义:如“礼、法”结合的观点与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有契合之处;在“全民守法”建设中,依旧可以吸收儒法合流思想对于公众思想的教化作用,提高公众的道德整体水平。

2.儒法合流法治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局限性

(1)立法领域道的不适宜

应当明确的是,儒法合流思想中法家思想的“以法治国”还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封建集团的利益与统治,而非以百姓之需求作为立法依据。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统治者所规定即为法度,对于如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作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其内涵已经不再适用;而儒家“德治”亦有不适宜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其过分强调以德治国的地位,造成法治、德二元对立的局面,从而使得公众不再以法律作为行为准绳,对于确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均有消极影响。故对于儒法合流理念,我们应当予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予以吸收。

其次,基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立法者将过早地道德法律化会出现过于苛责公众,甚至造成立法没有实际意义的后果。导致公众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质疑和信任感降低。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是希望子女、亲属能够经常看望老人,但该法条存在严重漏洞:首先,从社会现实角度,该法条对于现阶段公民提出具有强制力的要求,没有考虑到一部分公民的特殊情况,增加了法律义务和负担,立法技术角度,该规定较为笼统,许多概念并未予以释明,如“家庭成员”的构成,“分开居住”的范围,法条又以“应当”表述,具有强制性,如果公民不遵守,那么依据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何况在实际执行层面又具有诸多困难,故可以认为该法条并没有达到其立法目的。

(2)司法领域的局限性

民意对于司法审判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儒法合流的思潮中,民意往往会左右司法判决的最终结果,某种意义上封建时代的司法对于民意表现出来一定程度的顺从。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这种情况是不应当予以鼓励的:未受过系统性法律教育的民众对于案件的看法形成民意,往往是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价值观的流露,其中有不少存在信息差带来的先入为主、盲目从众,更有甚者带有严重极端性,这种民意不能简单算作是道德,即使是将其中不理性的声音剔除后,所谓“天理人情”对司法产生的影响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一分为二进行看待。

由于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空间治理尚不成熟,导致更多的情况是在一审尚未开庭前,籍由媒体的片面、夸大宣传发酵,缺乏管控的民意已经开始沸腾,罔论一审判决后民众对于判决结果不接受,阴谋论的观点会加剧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不信任,法院在舆情的巨大压力下,在一审后改判,做出符合社会意愿的判决。

法院做出“叫好又叫座”的审判是否有损司法独立性,有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笔者认为应当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舆论监督和民众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合理管控的范围内起到其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公平和透明性。因此,如何兼顾道德对于民众教化与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的同时,避免民意对司法独立性的干涉和对审判中立性的冲击是目前司法领域遇到的难题。

总的说来,中国当下在立法与司法领域都面领着道德与法律的撕裂与纠缠的困境。不同于西方法律的发展方式,中国悠久的文明中有植根在民族血液中的德治和人治的传统,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社会治理中,更要处理好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两个极端对于中国而言都是不可取的。对于儒法合流思想,我们应当批判继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当做到相互结合,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的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文波.《法律史视野下的儒家伦理与法家文化》[N].人民法院报,2017-06-23( 07) .

[2]张师伟.《礼、法、俗的规范融通与伦理善性》: 中国古代制度文明的基本特点论略[J].社会科学研究,2019( 02) : 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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