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 涵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对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任何交易主体都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交易活动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虚假陈述行为,需要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行政责任为基础,只有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市场主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投资者才可以对证券市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可以说,行政监督是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民事赔偿是对行政监督的一种补充与补强。同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条(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还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先行保护与所遭受损失的先行补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近几年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还是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投资者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通常面临起诉对象认定困难、诉讼周期长、索要赔偿难等多重挑战,最终造成的情况就是投资者追究虚假陈述主体的民事责任往往无疾而终。在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时代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得到重视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