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经亚龙(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不宜过度描述,地方设立补偿类收费重在程序控制,引导类收费的内容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而地方设立的权限应归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大的决定。借鉴许可、处罚和强制三部法律的立法经验,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条文,采用“设立权限+设立内容”的模式,服务目的产生的补偿收费,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人大决定进行设立;管理目的产生的引导收费,则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
“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减费”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向,更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难题。“减费”的本质是行政收费法治化的过程,在地方尚未厘清自身行政收费范围的前提下,讨论如何“减费”的基础也就欠缺。尽管长期的收费清理工作缓解了行政收费失控的局面,但以地方行政收费范围界定为代表的行政收费问题,仍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以“行政收费法”的出台为目标,地方行政收费范围界定承启行政收费的设定种类,关系到地方行政收费的设定内容与设定权限划分,是收费法治化中不可忽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