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荣
(山东理工大学 齐文化研究院,山东 淄博255000)
“同产”在秦汉时期指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但“同产”身份的依据是“同父”还是“同母”,学界存在争议。邢义田、李莎、李亚光等认为“同父”是秦汉时期“同产”的前提条件(1)参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92页。李莎:《试析两汉“同产”的内涵及相关问题——以〈二年律令〉为中心》,《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35页。李亚光:《战国秦及汉初的家庭关系——以“同居”“同产”为核心》,《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87页。李亚光:《“同生”“同产”考辨》,《东岳论丛》2019年第3期,第153-155页。;李建平则认为,秦汉时代“同产”既可以指“同父所生”者,但也包括“同母异父”者(2)李建平:《“同生”“同产”辨正》,《中国语文》2018年第6期,第756页。。近来新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同产”身份的进一步辨析提供了新的依据,本文即对秦及汉初的“同产”身份及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说文解字》曰“同,合会也”“产,生也”(3)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53页、123页。。传世文献所见“同产”的最早记载是《墨子·号令》:“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 妻子、 同产。……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4)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墨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97、898、901页。秦汉时期的正史中有多处“同产”的记载,但后世注者对其解释存在差异,由此产生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汉书》颜师古注:“同产,谓兄弟也。”“同产,兄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