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背景下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中的若干特殊情形探讨

2021-03-15 02:45:42孟函张林
专利代理 2021年1期

孟 函 张 林

一、引言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28 号公告,对《专利审查指南》部分章节进行修改,该修改于2019年11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此次修改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相关的三条修改内容中,有两条都是涉及分案申请的,对分案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原有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对于一申请分案后再分案,在某些情形下不仅存在理解上的歧义,而且实践中还会出现无限分案和恶意分案的情形。本文将从《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分案申请相关规定修改前后对比以及修改目的入手,结合具体案例,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申请人和发明人相关内容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申请人、专利代理师更加准确地理解修改后的分案申请规则。

二、分案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一)关于分案再分案的递交时机

1.修改对比

新旧规定中关于分案再分案递交时机的对比如表1 所示。

表1 关于分案再分案递交时机的修改对比

根据原规定,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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