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鹿林 战晓宁
摘 要:打击洗钱犯罪旨在及时切断上游犯罪资金链,剥夺非法获益以及再犯可能性。作为洗钱罪对象的走私犯罪所得,采用不扣除成本的广义犯罪所得概念更合理,符合司法实际和人们的一般认识。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系犯罪所得。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向非直接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可以構成洗钱罪。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货物和物品有不同的规定,行为人走私进口货物既遂后再销售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理;走私进口物品既遂后另起犯意销售的,以走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关键词:洗钱罪 走私犯罪所得 进口走私 买卖走私货物
走私罪是洗钱犯罪七大上游犯罪之一。进口走私中,行为人取得走私货物、物品后,通常存在进一步交易走私货物、物品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第2款规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以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然而,对于走私货物、物品是否属于洗钱罪意义上的犯罪所得,理论和实践不无争议;除收购走私货物外,在自洗钱入罪的情况下,销售、代为销售走私货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理走私人销售走私货物、物品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都值得探讨。本文结合下列案例展开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陈某某等人多次利用油船从境外海域接驳成品油走私入境,其中部分成品油贩卖给马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