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小刚 姜聪
摘 要:洗钱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犯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伪报价格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偷逃税额为限。违禁品走私、绕关型走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货物认定。对于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自然延伸行为及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不宜认定自洗钱犯罪并数罪并罚。
关键词:洗钱罪 犯罪所得 罪数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交织渗透,洗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给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2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的部署下,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查办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同时办案过程中一些新问题也不断涌现,例如洗钱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对象的界定、自洗钱入罪后的刑罚适用等等,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实践中亟需解决。笔者结合两个走私犯罪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甲将实际购买价格200万元的成品油,进口时低报购买价格为100万元,偷逃关税20万元。犯罪嫌疑人乙明知系低报价格走私成品油,而予以250万元收购。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甲将实际购买价格200万元的成品油,绕关走私至我国内海,犯罪嫌疑人乙以250万元收购,后以300万元价格销售给丙。经查明,涉案货物偷逃关税40万元,乙、丙均明知系走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