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
摘 要:在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适用空间,关于如何适用存在争议。二者并非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能机械适用,更不能人为增设法条适用障碍;即使认为二者在某些情形下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如果特别法不能成立时,不能当然排除普通法的适用,否则违反了司法办案的基本逻辑。在认定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基础上,如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交通肇事罪法条,此时的优于并非排除。如果认为公共交通领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应受刑罚处罚,可以作个案处理,但是不宜基于法条竞合理由排除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导致法条适用的混乱。
关键词:公共交通领域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日,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二轮自行车在城区道路行驶,因疏于观察、刹车不及,与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倒地受伤,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涉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疇,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法院以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6个月。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案件(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的行为)存在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无罪的相关判决,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公共交通领域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