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本金应否返还集资参与人

2021-03-22 00:01:29杨慧琼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1期
关键词:资金法律

杨慧琼

一、基本案情

“标会”也叫互助会,是流行于我国南方的一种民间信用融资借贷行为,具有筹集资金和赚取利息的双重功能。“标会”一般由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会脚依照约定按期交纳会款后轮流交由中标人使用,中标人按约定还本付息,标会参与者可通过标会借贷资金赚取一定的利息。

甲自己担任会头,组织多个“标会”活动,吸引乙等55人入会,并于每月14日、28日收取会金,甲将收来的会款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中标者,集资参与人收取利息,集资人从中牟取私利。甲非法吸收乙等55名参与人本金共计人民币7356130元,甲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因所吸收的资金被他人占有而未能收回,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损失的后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甲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人民币735613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分歧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否则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践中,以“标会”集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在对“标会”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如何处理的判项上各地判决不一,有判决返还本金的,也有判决上缴国库的,本案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同意法院判决,追回的集资参与人本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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