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信会,林文博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国家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已经把诚信建设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宿迁市等地也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地方社会信用条例。配合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数字媒体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提供了便利。应当说,社会信用评价特别是失信评价从反面对我国社会的诚信建设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促进效应。尽管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持普遍赞同意见,但是针对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运行问题仍然有反对和异议声音。这种异议和反对主要集中在社会信用评价的合法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失信评价的黑名单制度适用范围过宽,不应当包括属于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1],也有学者提出社会信用立法一定要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将本应当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纳入到社会信用的立法中来[2]。社会信用评价方面存在的另外一个争议性问题是,可否在社会信用负面评价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给予进一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