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四重内在辩证关系

2021-03-24 10:11:11李劲刘骏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1年2期

李劲 刘骏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全球蔓延进一步验证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命共同体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人类思维经验和科技发展成果,并在实践的反复检验中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成果,是时代性与现实性高度结合的绿色发展理念,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生命共同体论”从主体、规律、实践和价值等维度分别体现了“一”与“多”的主体多维性,“从”与“违”的客观规律性,“行”与“止”的直接现实性,“产”与“需”的价值适度性四组辩证统一关系,这要求人们在保护自然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受动性的统一。

关键词: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12-07

“生命共同体”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就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注重从整体入手”[1](P56)。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3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九龙治水”的沉疴痼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1](P47)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又将“草”纳入山水林田湖同一个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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