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 王林林
无论是食品监管,还是药品监管,均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除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犯罪外,刑法还通过规制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督促有关监管人员正确履职,以减少渎职行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破坏。刑法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规制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以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作为逻辑起点进行更为细致、科学的设置。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并配置最高10 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确立已近十年,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有关这方面案例却只有寥寥数十件,且普遍量刑偏轻,①笔者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2-2020 年被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66 例,涉案108 人,其中67 位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占比62%,涉案被告人中判罚最重的是3 年有期徒刑,缓刑5 年。从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关判决来看,被告判处刑罚较轻,免予刑事处罚占比高。这与现实中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态势形成强烈的反差。食品监管渎职罪之所以适用率低,一个重要原因是食品监管渎职罪面临适用难、认定难的困境。
1.罪状描述高度抽象带来的适用难题
食品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主要在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状表述简略,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容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