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袁 彬
2020 年12 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因应社会形势变迁、回应社会重大热点进行的一次重大刑法立法。该刑法修正案不仅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有犯罪的调整范围和处罚进行了调整,而且修改、增设了20 余种罪名。这就涉及罪名的修改和新设问题,需要明确罪名确立的基本原则,并具体确定《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罪名。
罪名是对罪状的概括和抽象。“罪名对犯罪行为作出认定,在人际互动中约束人们的行为,其人际意义表现为对行为的价值评判。谋杀、敲诈、勒索等行为对外界施加了不好的结果,是不道德的、邪恶的,评价意义虽然隐性但强烈,传达了对非正当行为的谴责,其消极的人品裁决赋予罪名负面的评价意义。”①王振华、方硕瑜:《刑法罪名中的名物化现象——基于英美法律体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比较》,载《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 年第1 期。人们主要是通过罪名识别罪行并据此判断行为的性质。从这个角度看,罪名对于刑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罪名的确立需要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准确性原则。罪名的准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和“刑”的法定。其中,“罪”多被理解为“罪行”。但实际上,“罪名”的法定也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