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铮
一般而言,游客财物被盗、抢,应为盗抢人的侵权责任,但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旅行社亦存在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019年3月11日,张女士一行四人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赴澳大利亚10日游,出发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返程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旅游费用为21000元/人。行程中第三天,张女士随团游览当地某景区,在其下旅游大巴车向景区大门走的途中,遭遇抢劫,随身携带的背包被抢走,人摔倒在地,被抢的背包里有护照、现金等随身物品。事件发生后,当地导游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对张女士等人做了笔录。事发后,旅行社领队带领其余人员继续旅游行程。此次行程结束时即4月29日,因张女士护照仍未办理下来,旅行团中其他旅游者按期返程回国,张女士1人滞留当地,至5月1日张女士拿到护照后自行从澳大利亚返程回国,5月2日返回国内。
张女士投诉称,在出团前以及旅游途中旅行社及领队未尽告知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没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在本次抢劫事件中存在过错。并且在抢劫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未及时给其办理回国证件,造成张女士一人滞留当地。遭遇抢劫又被滞留当地,不仅给张女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打击。其中经济损失包含被抢的财物10000元,食宿及返程费用等6000元,共计16000元,张女士诉求其所有经济损失由A旅行社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