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玲,李 云,刘天密,雷从改,陈波帆
(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海南 海口 570206)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监控计划。产地监督抽查工作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在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监督抽查主要包括抽样、检测、结果报告、复检和结果处理5个部分。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的独立性、检验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测结果处理的合法性,在水产品监督抽查过程中实行抽检分离是必然趋势[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质检机构负责检测工作。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是检测工作中的首要环节,抽样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更关系被抽样单位的命运和检测机构的声誉。
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3]、《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号)等执行。抽样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4],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才能保证所抽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才能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状况,才能保证阳性样品后续执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