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 尧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网络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两类。由于食品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规定,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食品,且其除了要满足普通商品经营需求,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若是网络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法规制造、存储、售卖商品,即构成网络经营违法行为。
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我国设立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部门。虽其同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部门,但监管范围不同,两者协同监管,才能为当下网络食品安全提供保障。此外,国家法律法规也明确提出网络平台需对网络食品经营起到监督作用,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
当前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食品、质价不符食品、卖家自制食品、零售散装食品等。而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为监管不到位。虽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文规定,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需采用分段监管模式,但食品监管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无缝对接,所以食品监管部门效用无法发挥出来,食品监管效率低下。此外,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有限,只能进行针对性监督与管理,所以监督效果受到了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