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的若干常见问题与建议

2021-04-01 07:26朱峰王海涛陈霞嵇晓霞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原件投标人交易平台

朱峰,王海涛,陈霞,嵇晓霞

(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扬州 225000)

1 引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工程招投标市场越来越规范,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工程招投标涉及的单位多,涉及的环节也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常见问题及分析

2.1 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不合理

2.1.1 要求提供只有孤本的原件

目前,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原件或者商务标得分项的原件。但有些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只有孤本的原件。例如,投标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每个单位只有1 本,而投标人一天投几个标是正常现象。如果投标人在同1 天或邻近2 天的招投标活动中,都被要求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那投标人只能放弃部分投标活动。所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只有孤本的原件不合理。

2.1.2 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网页中标公示

部分投标人在提供投标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时有作假的现象。针对这些情况,有些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业绩的网页中标公示。中标公示一般都在各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示有效期一般在1 周左右。这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义务保存这些中标公示的网页。网站更新调整、系统升级等都很有可能将这些中标公示网页删除。招标文件设置此要求的初衷是交易平台网页中标公示没法作假,但这个要求也使得许多投标人没有合适的业绩可用。

2.1.3 信用等级要求不统一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信用评级赋分后列入评分标准,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信用优秀的中标人。但目前,各个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信用评级的要求种类繁多,没有统一标准。要求的信用评级种类主要有:部级单位评定的建设市场信用等级、省厅或地市相关部门履约考核的信用等级、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资信评价等。部级单位评定的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一般只针对某个行业;省厅或地市相关部门履约考核一般只针对该地区承接项目较多的投标人;出具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一般都被要求经过当地相关部门备案,这类报告只针对当地招投标市场,在其他地区的招投标市场并不通用;银行资信评价主要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对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获奖等情况参照较少。这些信用评级都较为片面,造成招投标时对各个投标人的评分不公正。特别是有的招标文件将这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投标的资格条件,这无疑增加了外地投标人进入该地区承接项目的难度。

2.2 招投标交易平台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并施行以来,各省市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水利、交通、建筑等不同行业都有各自的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和交易平台。各省、市甚至区、县也都有各自的招投标平台。某些地区招投标平台还分为电子招投标平台和非电子招投标平台。现今,具有多种行业资质的投标人在各省市、各行业投标是正常的现象。但这些不同的交易系统,让投标人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平台上注册和维护单位信息。这已经违背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标准统一”和“互联互通”的原则。另外,一些发布在区、县级交易平台上的招标信息被关注得少,也就变相排除了许多潜在的投标人。

2.3 招标文件中“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明确

招投标本身就是一个择优中标过程。但是,由于招标文件中“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明确,导致因为细微偏差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况太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委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也列明了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的7 种情况;第二十六条则说明了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可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很少明确说明何为“重大偏差”。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招标文件某个细节要求做出响应,就有被否决的可能。招投标过程变成“先择细心,后择优”,编制投标文件也变成了对招标文件逐字逐句抠字眼。一些资信和技术都很优秀的投标人,很有可能因为一些细微失误而被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外,在不规范的招投标过程中,这也为排除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了依据。

3 建议

3.1 加强公众监督,减少要求提供原件

在评标过程中,减少核对原件,不应要求提供只有孤本的原件,不应要求提供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定标后,增加中标公示的信息量,例如,公示中标单位的资质和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业绩、单位获奖等评标过程中的商务部分得分项。加强公众监督,查实弄虚作假,记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各地都暂停或减少线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在越来越多的招投标过程中被采用【2】。客观上让更多的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熟悉了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的流程。目前来看,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节省人力、物力,效率高、易查串标和围标,今后应当继续大力推广。

3.2 加快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

为解决招投标过程中信用等级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应当积极推进综合信用评价,加快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减少其他种类信用评级,特别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投标中的适用性。在综合信用评价普遍使用之前,招标文件可以对几种信用评级分别赋分,而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某一种信用评级。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几种信用评级中选择出具对自己有利的一种。

3.3 整合、减少招投标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一般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为了解决招投标平台太多太杂的问题,可以逐渐减少甚至撤销地市级及以下招投标平台中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不同行业、不同地市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投标人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和备案单位信息之后,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市投标,直接调用省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里面单位、人员和业绩等资料即可。

所有的招标、中标信息也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互联互通后,省级招投标信息备案系统相比单个行业信息系统或者地市的信息系统得到的关注度会更多,备案信息、中标公示信息也会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

3.4 招标文件详细列明“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可以集中列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列明“重大偏差”的情况,即“无效标条款”。无效标条款不宜过多,且应该内容具体。除了已列明的这些条款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无效标条款”之外的其他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通过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方式满足要求。

4 结语

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通过继续大力推广电子投标、减少提供原件、加强公众监督、加快国家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建设、整合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文件详细列明“重大偏差”等措施,招投标活动能够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也能够选择最优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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