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辉强
摘要:刑事侦查权的监督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实务的重要议题,而实践表明,我国过于倚重检察院等公权力监督刑事侦查权的“单轨制”监督模式,几乎是失败的。因此,构建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同时监督侦查权的“双轨制”是一种突破。重构“双轨制”体系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借鉴香港监警会的监督原理,在我国构建以私权利为核心的“刑事侦查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刑事侦查权,二是重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监督权以制衡刑事监督权。
关键词:侦查权 私权利监督 刑监会 构建 双轨制
一、引言:问题之提出
刑事侦查权,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为了实现特定的侦查目的,依照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若从社会管制的角度来看,刑事侦查权可以说一把双刃剑,权力太小不利于侦查机关揭露犯罪和查明案件真相,但权力太大又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因此,刑事侦查权力必然具有谦抑性,作为国家权力性质的刑事侦查权必须依法授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并接受监督。诚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道理一样,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刑事侦查权的监督制度构建主要体现在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具体而言,主要是侦查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等,而另一方面,通过公民私权利来对公权力实施监督的构建却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