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辉
上市公司高价定增能够成行,少不了机构投资者的捧场,有些明明发行价太高,但有机构愿意接盘,愿打愿挨,别人也无可奈何。但是如果明面之下还有暗面,双方又另外签订了保底协议,对接盘的机构投资者收益给予补偿,这就完全变味了,等于是欺骗了外界,误导了投资公众,损害了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利益。最近有这么一起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是保底协议有效。这件事该怎么看?一言难尽。
事情要从2016年3月说起。当时平安信托与第一证券签订了《180号信托合同》,约定设立180号信托,预计规模为4.5亿元,预计存续期间为18个月,由第一证券将其管理的“创金尊安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委托平安信托按照第一证券的指示,以平安信托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56号资管计划。此后平安信托与宁波银行、民生加银公司签订《56号资管合同》,约定平安信托代表180号信托作为资产委托人,民生加银作为资产管理人,宁波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
该资管计划随后全部参与创业板股票飞利信的定增,飞利信第一大股东杨振华为确保飞利信顺利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平安信托签订了《信用增级协议》,承诺为本次信托通过民生加银的资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相关收益的保障性措施,不仅保本,还要补足收益差额。在这种情况下,56号资管计划在飞利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定向发行中认购4098.36万股,每股发行价10.98元,持股比例为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