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斌 李志鹏 王 姗 陈博勋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选择在网络上公开。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相对于传统媒体具有公开及时、信息海量的优势,这可以为专利实务提供极好的帮助。无论是专利实质审查阶段,还是复审、无效阶段,越来越多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广泛使用。
虽然目前对于互联网公开的信息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仍存在较多的争议,但是从网络信息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专利制度不可能长期无视这一巨大的信息源,如果将网络信息排除在外,将使得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标准难以得到正确的适用。目前来看,网络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在“当前状态”下互联网公开的信息,虽然其标注有“历史状态”公开的时间点,但我们无法回到“历史状态”公开的时间点去验证“当前状态”下互联网公开的信息是否真正地被公开,更无法验证其公开的受众范围。正基于此,互联网信息的存疑“真实性”成为阻碍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而被广泛使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法律基础入手,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针对互联网公开信息所特有的数字性、网络性和易逝性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目前,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作为证据有多种叫法,如网络证据、网页证据、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等等,业内暂未统一,本文暂以“网络证据”的称谓描述这一类独特的信息载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