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华 姜 涛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而实际情况下,发明均是从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出发的,所以很容易满足具备显著的进步。所以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重点和难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基本原则,“三步法”的第三步即是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三步法”具体为: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三步法”的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